PIC 書面審理
PIC 可以不舉行聆訊,只按書面材料裁決 CTP 爭議嗎?
可以,但委員會須認為現有書面資料足以公平地作出決定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第52(3)條容許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PIC)在已取得足夠資料時,不舉行會議或正式聆訊便裁決事項。Procedural Direction PIC2 稱這種方式為 determination “on the papers”,即只按書面材料決定。PIC 會考慮爭議和證據是否完整、是否仍需 submissions 或口頭證據、當事人有沒有異議、可信性是否受爭議、案件複雜程度,以及自行代理或有語言文化需要的當事人能否有效以書面方式陳述案件。
書面裁決不是簡略處理。決定人仍會閱讀申請、答覆、證據和書面 submissions,作出事實及法律判斷,並按爭議類別簽發相應證明或決定和理由。分別只在於決定前沒有會議或口頭聆訊。
如問題清楚而證據完整,書面程序可以有效率。如須檢驗證人可信性、文件混亂、自行代理人士未能充分書面表達,或只有口頭解釋才可確保程序公平,則可能不適合。是否合適由 PIC 判斷,不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
Herman Chan(Stephen Young Lawyers)審閱

PIC 決定使用書面程序前會考慮甚麼
PIC2 列出實際因素,包括 submissions 是否涵蓋所有問題、證據是否回應爭議、是否需要補充陳述、任何一方是否要求書面決定、是否有人反對、是否存在可信性問題、事項是否複雜或只涉及法律問題,以及整體上書面程序是否合適。
決定人亦會考慮自行代理人士,或因文化和語言背景影響書面表達的人,是否明白 PIC 的角色並能充分提出案件。這不會令自行代理人士自動獲口頭聆訊,而是要求 PIC 實際評估公平和有效參與。
就 MA7 所涵蓋的 motor accident claims disputes,書面審理是明文准許的程序之一。medical assessment 和 merit review 各有程序指引及法定架構,因此先核對通知中的爭議類別及活動名稱,不要把 claims assessment 假設套用於其他程序。
書面證據冊須獨立回應每個真正爭議
從保險公司決定開始,逐項列出理由,清楚說明要求 PIC 作出的替代決定及法律依據。準備簡短時間線、有索引的證據和逐點 submissions,把每項事實連接到具體頁碼。不要讓決定人從一堆沒有結構的紀錄中推測你的案件。
依賴醫療證據時,指出診斷、因果關係、相關臨床發現、治療要求或損傷評估方法,而不是只附上報告。PAWE、每週付款或責任爭議則應展示與保險公司理由有關的計算、工作能力證據、事故證據或收入資料。
應正面處理不利資料。如保險公司依賴監控片段、IME、不一致病史或不同計算,說明爭議點和回應證據。書面程序沒有在會議中口頭補救遺漏的機會,因此完整和清晰尤其重要。
如何要求或反對書面裁決
當事人可表達立場,但程序由 PIC 決定。要求書面審理時,應說明問題為何狹窄、證據已完整且無需口頭檢驗。反對時要指出具體的程序公平理由,例如關鍵可信性問題、口述事實爭議、需要詢問證人、未解決的專家問題,或不能只靠書面有效陳述案件。
PIC2 要求反對附有理由。只說偏好聆訊可能分量有限;同樣,不應以反對拖延可由完整資料公平決定的案件。可提出合比例替代方法,例如只就未解決問題安排一次短電話會議。
PIC 確認書面裁決日期後,遵守每項 submissions 和文件截止日。不要直接聯絡決定人。經 Pathway 或 Registry 指定程序提交,向所有當事人送達;如啟動證據冊後仍要補交文件,須遵守 Rule 67C 和 PIC12。
下一步應怎樣做
為 PIC 書面裁決準備案件
在不依賴口頭解釋的情況下,把爭議、證據和所求結果說清楚。
界定爭議
列出保險公司的每項理由、適用 PIC 類別和所求的具體決定。
製作簡明時間線
記錄事故、索償、決定、覆核、治療、收入和重要證據日期。
編製證據索引
移除重複文件,並為每項重要事實標示頁碼。
回應雙方資料
解釋不利報告、計算或事實資料,不要迴避。
說明程序意見
在書面裁決日期前提出有理由的要求或反對,並建議合比例安排。
證據
書面裁決材料清單
整套材料應可在沒有口頭補充下獨立說明案件。
- 保險公司決定及適用時的內部覆核結果
- 已受理的 PIC 申請、reply 和現行指示
- 準確爭議清單及所求決定或命令
- 與爭議事實相連的日期時間線
- 有索引、頁碼且不重複的證據冊
- 引用適用 NSW CTP 條文的書面 submissions
- 對不利證據及爭議計算的回應
- 就書面程序提出的有理由要求或反對
書面程序常見錯誤
- 不要假定作出有約束力決定前一定需要口頭聆訊。
- 不要在沒有指出真正公平或證據問題時反對。
- 不要依賴決定人從原始文件中替你建立案件。
- 不要繞過 Rule 67C 和適用指示加入新證據。
- 不要把書面裁決視為不如口頭聆訊重要。
時限
PIC 通知和指示控制書面程序時間表
所有 PIC 爭議沒有一個統一 submissions 截止日。
- 在提議或確認書面裁決的通知所列日期前回應。
- 遵守現行指示中的申請、reply 和 submissions 日期。
- 補充文件仍受 Rule 67C 和 PIC12 截止規則規管。
- 其後覆核或質疑期按適用於該項決定的法例起計。
常見問題
- “on the papers”是否表示 PIC 只會簡單看一次申請?
- 不是。它只表示沒有會議或正式聆訊。決定人仍須處理適用爭議並給出相應決定和理由。
- 我可以堅持要求聆訊嗎?
- 可反對並說明為何需要口頭程序,但是否合適由 PIC 按第52條和 PIC2 決定。
- 保險公司可以堅持書面裁決嗎?
- 保險公司可提出要求,但不能決定 PIC 採用哪種程序。
- 甚麼是可信性問題?
- 即結果可能取決於某項證據或證人是否可信。如口頭檢驗可能影響結果,應具體說明。
- 自行代理申請人亦可使用書面程序嗎?
- 可以。PIC2 要求 PIC 考慮該人士能否有效以書面陳述案件,並明白委員會角色。
- 書面裁決仍會有理由嗎?
- 會按適用 PIC Act、Rules 和機動車事故法例發出相應證明或決定及理由;具體形式取決於爭議類別。
相關 NSW CTP 及 PIC 指南
官方資料來源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 (NSW), current in-force version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ules 2021 (NSW), current in-force version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2: determination on the papers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3: documents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MA7: claims disputes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16: self-represented litigants
本頁依據現行《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ules 2021》、第10.1版《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及 PIC 現行程序指引編寫。實際程序仍須按爭議類別、個案通知及委員會指示處理。
PIC 書面材料審查
PIC 是否擬只按書面材料裁決你的 CTP 爭議?
請提供通知、申請、reply、保險公司決定和證據索引。我們可審查書面案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需要提出程序要求或反對。
一般資料: 本頁只提供 NSW CTP 程序的一般資料,並非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意見。閱讀本頁、聯絡本所或提出申請,不會產生或延長任何期限,亦不保證委員會接納文件、批准申請或作出某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