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 程序中的補充文件
向 PIC 提交申請後,還可以補交新證據嗎?
有時可以,但須盡快使用補充文件申請程序
原則上,相關證據應隨 PIC 申請或 reply 一併提交。其後才取得的真正新資料,一般須依 Rule 67C 及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12 提交 Application for Additional Documents。通常只有一次機會:醫療評估須最遲在評估前14日申請;其他適用程序須最遲在會議或聆訊前三個工作日申請。符合條件的醫療事項如獲各方書面同意,可按規定自動加入;否則須取得許可。醫療評估完成後,不得再為該次評估補交文件。
新證據可包括其後出具的治療醫生報告、新影像、剛取得的病歷、工資資料更正,或早前雖合理追索但未能取得的文件。重新包裝已提交資料、加入每一份例行治療紀錄,或用第二份雜亂材料修補第一份申請,均不當然構成合理新證據。
做法取決於案件屬 medical assessment、merit review、claims assessment 還是其他 PIC 程序。文件須回應真正爭議並送達對方。申請人不可繞過 Registry,直接把材料寄給 Member、Medical Assessor 或 Merit Reviewer。
Herman Chan(Stephen Young Lawyers)審閱

最初申請應提交哪些證據?
PIC3 和 MA7 強調盡早交換文件。支持文件應相關、有索引、按類別排列、連續編頁、清晰可讀且不重複。對方材料已包含的文件,可引用其位置而毋須複製。每週付款爭議可能需要 earnings schedule,損害賠償事項可能需要 damages schedule。
指定的初始申請和 reply 受500頁限制,但頁數不等於質素。申請應把保險公司的每項理由連接到回答該理由的證據。一份準確針對爭議的短篇專科報告,往往比數百頁沒有索引的病歷更有用。
非英文文件須按 PIC3 附上英文譯本及核准翻譯聲明。會議中使用口譯員,不能取代書面證據所需的正式翻譯。
補充文件申請如何運作?
PIC12 規定補充文件申請一般只可提出一次。申請應逐項列明文件、取得日期、為何未隨原材料提交、回答哪項爭議,以及為何接納它有助公正、迅速和合乎成本地解決案件。只引用 Rule 67C 而沒有解釋文件本身並不足夠。
在醫療評估程序中,如使用核准表格、在評估前至少14日提交,而且所有其他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符合 Rules,文件可按規定加入。沒有同意或不符合自動加入條件時,由適當決定人判斷是否批准。其他適用程序通常在下一次會議或聆訊處理,另一方可作回應。
這些是最遲界線,不是建議等待的日期。文件取得後應盡快送達。拖至最後一天會造成程序公平、翻譯、專家回應或延期問題,亦可能令資料無法有效處理。
醫療評估後才取得新資料怎麼辦?
PIC12 明確規定,醫療評估完成後不得再為該次評估加入補充文件。不要把評估後的報告直接電郵 Medical Assessor。醫療證明亦應按委員會程序發出。
其後資料可能涉及不完整證明、medical review、明顯錯誤更正或 further medical assessment,但這些是不同程序,各有法定準則。MAI Act 第7.24條的進一步評估須有病情惡化或足以實質影響早前評估的相關新資料,並非單純補交遲到文件。
如文件回答另一項仍在處理的爭議,應明確指出該問題並向委員會查詢處理方法。不要假設它會改變已完成評估,亦不要認為提交文件會重新啟動任何覆核期限。
下一步應怎樣做
正確提交 PIC 新證據
說明相關性、取得時間及為何是真正補充資料。
確認程序類別
確認案件是 medical、merit、claims assessment 還是其他 PIC 程序。
確認確屬新資料
刪除重複文件,並記錄申請及取得日期。
連接真正爭議
說明文件回答保險公司的哪項理由或哪項爭議事實。
使用核准申請
按 Rule 67C 申請,送達所有當事人,並按需要取得同意或許可。
遵守正確界線
不要等到醫療評估前14日或其他會議前三個工作日的最後一刻。
證據
補充文件申請清單
讓委員會和對方可迅速理解申請是否必要。
- 已受理的 PIC 申請、reply 和現行指示
- 列出擬補交文件的更新索引
- 每份文件何時申請和取得
- 早前無法取得的原因說明
- 文件所回答爭議的簡短陳述
- 其他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如有)
- 向所有當事人送達的證明
- 需要時符合要求的英文譯本
補充證據常見錯誤
- 不要直接把資料寄給決定人或 Medical Assessor。
- 不要重複索引材料中已有文件。
- 500頁限制不表示可以再交第二個500頁文件包。
- 不要把唯一一次申請浪費在沒有實質幫助的例行紀錄。
- 醫療評估完成後,不要嘗試為該評估補交證據。
時限
補充證據有嚴格程序界線
越早送達,越能避免依賴最後期限。
- 取得資料後應盡快送達。
- 醫療評估程序須最遲在評估前14日申請。
- 其他適用程序須最遲在會議或聆訊前三個工作日申請。
- 醫療評估完成後,不得再為該次評估加入補充文件。
常見問題
- 可否直接把新報告電郵 Medical Assessor?
- 不可以。所有通訊和補充資料須經委員會程序處理,並按要求送達。
- 可提出多次補充文件申請嗎?
- Rule 67C/PIC12 一般只容許一次,因此應仔細篩選和整理真正重要的文件。
- 保險公司必須同意嗎?
- 符合條件的醫療事項可因各方同意而按規定加入;否則由適當決定人判斷是否批准。
- 報告在會議前一天才完成怎麼辦?
- 立即通知委員會和對方,解釋取得時間並申請指示;是否接納並非自動。
- 其後的 MRI 可重新開啟已完成醫療評估嗎?
- 不會自動重新開啟。覆核、更正、不完整證明和進一步評估各有不同法定準則。
- 每份新治療紀錄都應提交嗎?
- 只應提交與真正爭議有關的資料。重複或例行紀錄會掩蓋重要證據。
相關 NSW CTP 及 PIC 指南
官方資料來源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 (NSW), current in-force version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ules 2021 (NSW), current in-force version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1: conduct of parties during proceedings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3: documents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12: 500-page limit and additional documents
本頁依據現行《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ules 2021》、第10.1版《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及 PIC 現行程序指引編寫。實際程序仍須按爭議類別、個案通知及委員會指示處理。
PIC 證據審查
提交 PIC 後才取得重要證據?
請提供現行指示、原證據冊和新文件。我們可核對相關性、適用界線及申請許可的正確方法。
一般資料: 本頁只提供 NSW CTP 程序的一般資料,並非針對個別情況的法律意見。閱讀本頁、聯絡本所或提出申請,不會產生或延長任何期限,亦不保證委員會接納文件、批准申請或作出某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