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車輛與 Nominal Defendant
收到「due inquiry and search」來信後應怎樣處理?
在無法識別肇事車輛的 NSW CTP 索償中,保險公司或 Nominal Defendant 可能要求索償人證明已作出 due inquiry and search,即在具體情況下合理的查詢及搜尋。重點不是完成固定清單,而是及時保存及跟進實際存在的線索。

重點答案
報警很重要,但通常不等於已完成全部查詢。應保存事故現場資料、追查證人及 CCTV、記錄車牌片段及車輛特徵、跟進警方或商戶線索,並用有日期的搜尋紀錄說明做過甚麼、何時做、結果如何,以及因傷勢或其他原因未能完成甚麼。
Due inquiry and search 的法律意思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NSW)第 2.30 條處理無法識別車輛的 Nominal Defendant 索償。索償人須證明即使作出適當查詢及搜尋,仍未能確定車輛身份。法律關注在當時條件下有否採取合理步驟,而非要求必定找出車輛。
查詢力度視乎實際線索。事故地點、時間、車流、車牌片段、目擊者、附近閉路電視、警方紀錄,以及索償人的年齡、傷勢、休克或住院情況都可影響判斷。
先分清「不明車輛」與「已識別但未投保車輛」
若可確認車輛身份但沒有 NSW CTP 保險,通常屬 uninsured vehicle(未投保車輛)問題;若經查詢後仍不能確定車輛,則可能屬 unidentified vehicle(不明車輛)問題。兩類 Nominal Defendant 索償的法條和證據重點不同。
只有司機姓名不詳,但車牌及車輛可被確定時,未必是不明車輛。相反,司機曾停車交談也不一定表示車輛已依法識別,關鍵是有否足以確定車輛身份的可靠資料。
事故現場應盡快保存甚麼?
安全和求醫優先。情況許可時,記錄準確地點、行駛方向、時間、天氣、車輛顏色及型號、車牌片段、公司標記、損壞位置和司機特徵。保存原始相片、影片及電話資料,不要只留下經編輯副本。
取得證人姓名和聯絡方法,並記錄對方實際看到甚麼。盡早向警方報告及取得事件編號。若因傷由救護車送院,保留救護紀錄並解釋為何未能在現場作更多查詢。
離開現場後如何跟進線索?
盡快確認附近住宅、商店、停車場、公共交通、道路設施或車隊有否 CCTV 或車載影片,因為資料可能很快被覆蓋。要求應列明準確時間範圍、地點及車輛方向。
跟進證人、警方、車輛維修紀錄、行車記錄器及任何車牌片段。即使某項查詢沒有結果,也應記錄日期、聯絡人、回覆及是否要再跟進。社交媒體搜尋可作補充,但不能代替針對實際線索的調查。
- 警方事件編號、後續聯絡及取得的書面結果。
- 向商戶、住戶、停車場或交通機構提出的 CCTV 保存要求。
- 證人聯絡、陳述及未能聯絡的嘗試。
- 部分車牌、車輛描述、相片元數據及行駛方向。
- 律師、家人或調查員代為進行的具體查詢。
多少搜尋才算「適當」?
沒有適用於每宗案件的固定次數。Nominal Defendant v Meakes 及 Nominal Defendant v Ayache 等判決說明,法院會綜合實際線索、查詢時間、可行性、索償人當時能力及延誤造成的影響。
查詢必須有針對性。若有明顯 CCTV、已知證人或可追查的車牌片段,卻長期不採取行動,風險較高。若索償人重傷、年幼或立即住院,其他人及時代為查詢可成為重要解釋和證據。
法律要求合理查詢,不要求保證成功;但只說「我不知道車輛是誰」通常並不足夠。
如何回應保險公司或 Nominal Defendant 的來信?
先要求對方指出認為不足的具體項目、所依據的法條及已有證據。不要只回覆「我已報警」。應提交事故概述、可用線索、逐日搜尋紀錄、警方及 CCTV 查詢、證人資料、未成功查詢的原因及支持文件。
若部分證據已遺失,誠實說明何時發現、遺失原因及是否有替代資料。若傷勢、休克、語言或年齡影響早期行動,應以救護、醫院或其他同期紀錄支持。
對「查詢不足」決定有爭議怎麼辦?
收到不利決定後,先閱讀決定日期、理由及內部覆核權利。視乎決定類別,完成所需內部覆核後,相關 miscellaneous claims dispute 可交由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PIC)處理。
PIC 申請應指出希望取代的決定,並附上完整搜尋紀錄和證據。不要假設繼續與保險公司通信會自動延長期限;應按具體決定核對現行程序要求。
為何需要盡快行動?
CCTV 可能被覆蓋,證人記憶會減退,車輛損壞會被維修,社交媒體或行車記錄資料亦可能消失。Nominal Defendant 索償另有通知、索償及損害賠償時限,實際適用視乎事故日期及索償類別。
本頁不把所有案件簡化成單一固定期限。收到來信或發現車輛不明時,應立即核對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適用法條及來信所示日期。
哪些事故通常會出現這個問題?
常見情況包括肇事逃逸、司機短暫停車後沒有留下可靠資料、車輛迫使騎車人士或司機閃避但沒有發生接觸、只能記下部分車牌,以及貨物從無法識別的車輛掉落。即使沒有直接碰撞,也須證明該車輛涉及事故、駕駛行為與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
若對方提供虛假資料,或車牌紀錄有誤,應保存當時收到的紙條、短訊、相片和證人資料,並記錄何時發現資料不正確及其後採取了甚麼查詢。
「適當」查詢並不等於做遍所有事情
法律不會要求索償人冒險追車、非法取得資料、重複已有最終答覆的查詢,或進行沒有實際識別可能的形式步驟。判斷重點是當時有價值的線索有否被及時、合理地跟進。
相反,若附近明顯有閉路電視、已知目擊者或可核查的部分車牌,卻沒有解釋為何長時間未處理,Nominal Defendant 可能據此質疑查詢是否充分。
應說明每項查詢為何有實際價值,以及未能進行某項查詢的具體原因;不是單純計算發出過多少封電郵。
家人、律師或調查員可以代為查詢
第 2.30 條關注是否已作適當查詢,並不要求所有步驟必須由傷者親自完成。傷者住院、年幼、頭部受傷或受到嚴重驚嚇時,由家人、警方、律師或調查員及時保存線索可能十分重要。
應記錄代辦人的姓名、查詢日期、聯絡對象、提出的問題、收到的回覆和保存的附件。只有一句「家人幫我找過」通常不足以說明實際做過甚麼。
傷勢、休克、年齡和語言情況為何重要
查詢標準會結合傷者當時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救護車紀錄、急症病歷、用藥、意識或記憶問題,以及證人對現場狀態的描述,都可能解釋為何未能記下車牌、尋找證人或立即聯絡商戶。
這些因素並非自動豁免。較穩妥的做法是同時說明限制維持多久、何時開始能夠行動,以及其後由誰繼續查詢。
司機曾經停車,並不一定表示車輛已被識別
司機可能短暫停車、提供不完整資料,或在索償人受傷和混亂時離開。應分別記錄司機說過甚麼、有否看過駕駛執照或車牌、資料由誰抄寫、有否相片,以及警方其後能否核實。
車輛身份與司機身份也要分開。掌握可核實的車牌或車輛資料時,車輛可能已可識別,即使司機姓名仍不清楚。
閉路電視已被覆蓋或刪除怎麼辦?
錄像遺失不會自動證明查詢失敗。記錄何時發現攝影機、何時聯絡持有人、有否要求保存、通常保留多久、警方或保險公司有否提出要求,以及為何未能更早行動。
保留要求電郵、通話紀錄和「沒有錄像」的書面回覆。未有找到資料的查詢仍然是查詢證據,關鍵是讓時間線可以核對。
商戶拒絕直接提供錄像時
商戶可能只願意向警方、保險公司或依法獲授權的人提供錄像。可先要求對方不要刪除資料,記錄聯絡人姓名,以書面確認要求,並把警方事件號碼交給商戶和警方。
適當查詢通常要求作出合理努力,未必要求索償人取得對方依法不願直接提供的資料;但提出過甚麼要求、對方為何拒絕及其後通知了誰,都應留下紀錄。
Nominal Defendant 應怎樣解釋其決定?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第 4.136 至 4.141 條要求代表 Nominal Defendant 的保險公司以書面解釋 due inquiry and search 的要求,並及時說明是否認為已符合。若認為不足,應指出具體缺口和可如何補足。
可要求保險公司明確指出:它認為哪項查詢本應進行、應在何時進行、當時可能取得甚麼識別資料、有否考慮索償人的傷勢和狀況,以及哪些補充材料可能令其重新考慮。
第 2.31 條的兩個兩個月期間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 第 2.31 條可能限制 Nominal Defendant 以查詢不足為由拒絕索償的權利。應準確記錄索償提出日、保險公司要求進一步查詢的日期、索償人通知查詢結果的日期和保險公司回應日。
該條處理能否繼續以 due inquiry and search 為拒絕理由,並不會自動證明過失、受傷因果關係、法定給付或損害賠償。具體日期和適用效果須按個案核對。
如果法院訴訟已經開始
第 2.31 條亦涉及 Nominal Defendant 在法院程序中以未作適當查詢為由申請駁回的安排。訴狀送達日、此前的要求和回覆,以及 Nominal Defendant 是否已失去該拒絕權,都可能十分重要。
若案件已進入訴訟,不應只繼續補交零散查詢電郵。應盡快取得個別法律意見,並以完整時間線、證明查詢的人和原始附件處理該問題。
不明車輛索償的常見錯誤
常見錯誤包括等待保險公司保存全部證據、只提供警方事件號碼、沒有取得書面回覆、以概括陳述代替日期紀錄、沒有解釋傷者當時的狀態,以及把沒有結果的查詢當作沒有價值。
另一個常見錯誤是混淆車輛身份和司機身份。due inquiry and search 的法定問題主要是能否識別車輛,而非單獨取得司機姓名。
- 把每項附件對應到保險公司提出的具體缺口。
- 保存原始檔案,不要只留下截圖或重新編輯的副本。
- 註明未完成步驟的原因及是否仍有實際補救方法。
- 不要假設持續通信會自動延長正式覆核或 PIC 時限。
實務結論
有說服力的材料會說明:當時掌握甚麼資料、傷者能夠做甚麼、由誰在何時進行哪些查詢、每項查詢得到甚麼結果、為何某項進一步行動不可能或沒有實際作用,以及車輛為何至今仍不能識別。
接受 due inquiry and search 只解決不明車輛索償中的一項法定條件。事故參與、過失、受傷因果關係、法定給付及普通法損害賠償仍須分別證明。
Due inquiry and search 證據清單
用有日期的表格記錄每條線索、採取的行動、結果及下一步。
- 1警方事件編號、報告日期及後續聯絡紀錄。
- 2準確事故地點圖、時間、方向、車牌片段及車輛描述。
- 3原始相片、影片、dashcam 及檔案元數據。
- 4證人姓名、聯絡方法、陳述及聯絡嘗試。
- 5CCTV 保存要求、回覆及覆蓋期限資料。
- 6家人、律師或調查員代為進行的查詢。
- 7救護、醫院或其他解釋早期限制的同期紀錄。
- 8保險公司來信、逐項書面回應及附件索引。
相關 NSW CTP 頁面
常見問題
報警是否已經足夠?
報警通常是重要一步,但若仍有證人、CCTV、車牌片段或其他明顯線索,通常要合理跟進並記錄結果。
必須查到司機姓名嗎?
重點是車輛能否被識別。若車牌或其他資料足以確定車輛,司機姓名暫時不詳未必令車輛成為「不明車輛」。
只有部分車牌也可以索償嗎?
可能可以,但應盡快用部分車牌、車款、顏色、時間、方向、CCTV 及證人資料嘗試識別車輛。
車輛沒有撞到我也適用嗎?
無接觸事故仍可能涉及車輛的使用或操作,但須證明該車輛參與事故、因果關係及適用的 Nominal Defendant 要求。
家人或律師可代我搜尋嗎?
可成為整體查詢的一部分,尤其索償人重傷時,但應保留誰在何時做了甚麼及結果。
PIC 可以決定查詢是否足夠嗎?
在適當情況下,完成所需保險公司內部覆核後,PIC 可在 miscellaneous claims assessment 中處理這類爭議。
可以等保險公司代我尋找車輛嗎?
不宜依賴保險公司保存全部線索。閉路電視、行車記錄器及證人記憶都可能很快消失。應盡快作出合理查詢,同時保存保險公司或警方實際採取過哪些行動的紀錄。
附近沒有閉路電視,是否代表不能證明已作適當查詢?
不是。應記錄檢查過哪些地點、由誰確認沒有攝影機或錄像、何時查詢,以及還跟進了哪些證人、車牌片段、警方或車輛資料。沒有錄像的書面結果本身亦是查詢證據。
Nominal Defendant 接受 due inquiry and search,是否等於整宗索償獲批?
不等於。適當查詢只是無法識別車輛索償的一項法定條件。車輛參與、駕駛過失、傷害因果關係、法定給付及普通法損害賠償仍須分別證明。
所有查詢都必須由傷者本人完成嗎?
不一定。住院、頭部受傷、年幼或受到嚴重驚嚇時,家人、警方、律師或調查員可代為保存及跟進線索。應清楚記錄由誰、在何時、向誰作過甚麼查詢及結果。
保險公司是否要求你證明 due inquiry and search?
請提供來信、事故日期、警方事件編號及現有搜尋紀錄。我們可先找出對方質疑的具體線索和需要優先保存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