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W CTP 事故地點爭議
NSW CTP 索償中的「道路」或「道路相關區域」是甚麼?
事故若發生在停車場、私人車道、泥路、工廠範圍、上落貨區或有門禁的屋苑,往往先要處理一個法律問題:事故地點是否符合 NSW 法例對 road 或 road-related area 的定義。對未投保或無法識別車輛的 Nominal Defendant 索償而言,這一點可能決定索償能否繼續。
更新: 2026 年 7 月
法律審閱: Stephen Young Lawyers 的 Herman Chan 於 2026 年 7 月審閱

每宗 NSW CTP 事故都必須發生在道路上嗎?
不一定。應先確定車輛是否已投保、能否識別,以及索償對象是一般 CTP 保險人還是 Nominal Defendant。把所有私人地方的事故都視為不受保障,會混淆兩套不同的法定規則。
一般已投保車輛
事故不一定要在道路上發生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第 2.3 條列出一般第三者保單的範圍。通常,已受該保單保障的車輛在澳洲任何地方使用或操作而產生的人身傷亡責任,都可能在保障範圍內,不論事故是否發生在道路上。
所以,私人土地事故不會單憑地點而自動被排除。不過,持 unregistered vehicle permit 使用的車輛適用較窄的保單條款,只保障在道路上的使用或操作。事故仍須符合該法對 motor accident 及因果關係的規定。
未投保或無法識別車輛
Nominal Defendant 的道路要求
第 2.29 和 2.30 條分別處理未投保車輛及無法確定身份的車輛。兩條都要求有關車輛在新南威爾士州道路上使用或操作。第 1.10A 條把 Nominal Defendant 的責任規定同樣套用於 statutory benefits 和 damages 索償。
若車輛無法識別,due inquiry and search(合理查詢與搜查)是另一項獨立要求。證明事故在道路上發生,並不等同證明已作合理查詢、對方有過失、傷勢與事故有因果關係,或符合 damages 條件。
車輛當時是否已投保?
車輛身份能否確定?
索償涉及 statutory benefits、damages,還是兩者?
準確事故地點是否符合法定定義?
NSW 法例如何定義「道路」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採用《Road Transport Act 2013》的定義。road 是向公眾開放或由公眾使用,並已為駕駛或騎乘機動車輛而建設,或以駕駛或騎乘機動車輛為主要用途之一的區域。
定義中的兩部分都很重要。某塊土地不會因車輛可以駛過便自動成為道路。要按事故當時的設計、一般用途、進入方式和實際使用情況判斷。
甚麼是 road-related area?
《Road Transport Act》第 4(1) 條的範圍比一般街道更廣,包括:
- 分隔道路的區域,例如中央分隔帶
- 與道路相鄰的行人路或自然綠化帶
- 向公眾開放並指定供單車或動物使用的區域
- 本身並非道路,但向公眾開放或由公眾用作駕車、騎行或泊車的區域
- 道路的路肩
- 法例另行宣布適用的其他公眾可進入區域
「向公眾開放或由公眾使用」是甚麼意思?
定義提供兩種互相關連的情況。一個地方可能因社區成員獲准進入而向公眾開放;即使業主沒有正式邀請,若公眾事實上長期使用,也可能符合「由公眾使用」。
土地業權本身不能決定答案。沒有上鎖的閘口也不會自動證明公眾有權進入。證據應說明誰可以進入、為何進入、使用有多頻密,以及限制是否真正存在和執行。
使用者毋須來自全州。附近居民也可能構成公眾。重點通常是他們以社區一般成員身份使用該處,還是只因屬於僱員、住戶、會員或獲授權承辦商等受限制群組而進入。
任何公眾人士是否都可以進入?
是否只限顧客、僱員、住戶或承辦商?
是否有閘口、圍欄、拍卡、許可證或保安檢查?
這些限制是否實際執行?
該區域通常作甚麼用途?
車輛或行人使用有多頻密?
使用是零星、間中還是經常?
使用者的範圍有多廣?
是否有開放時間或關閉時段?
給訪客的指示是否顯示可進入或泊車?
常見事故地點應如何分析
「私人土地」「停車場」或「車道」只是描述,不是法律結論。同一物業內不同位置的進入安排可能完全不同。
顧客停車場
商場、超級市場、醫療中心或油站停車場,如公眾可進入並用作駕駛或泊車,可能屬於 road-related area。入口、營業時間、泊車標誌、地面標線及邀請顧客泊車的資料都可能重要。
員工專用停車場、需拍卡的住宅車庫、上鎖區域或限制車輛進入的上落貨區可能有不同結果。必須標明物業內的準確碰撞點。
私人車道和通行道路
一般住宅車道由住戶、訪客和送貨人員使用,並不一定代表向公眾開放;他們通常因與該物業有關的明示或默示許可而進入。
若私人通道連接多間商戶、被當作穿越道路、無限制通往公共設施,或經常由廣泛社區人士使用,其性質可能不同。
泥路和休憩地方
這類案件非常依賴事實。少數人偶然使用可能不足;附近居民經常駕車、騎行或步行、路徑的建設方式,以及是否連接公共地方,都可能支持不同結論。
標誌、障礙、業主有否執行限制、地圖、證人及長期使用紀錄,通常比單純寫上「私人土地」更有用。
工廠和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入口或對顧客開放的停車場,可能不同於封閉工場、車場或內部上落貨區。在工作期間發生車輛事故,不會自動等於在道路上發生事故。
亦可能要另行考慮 workers compensation 索償。兩套制度可以互相影響,但未核對事實前,不應假定其中一項自動排除或取代另一項。
NSW 上訴法院判例
私人土地與公眾使用:Ryan v Nominal Defendant
Ryan 案涉及 Heddon Greta 附近私人土地上的泥路。證據顯示,當地年輕人經常騎單車和電單車,居民亦會步行並作其他社區活動。業主雖曾設置閘口、泥堆和標誌,但這些措施後來大致失去阻止進入的作用。
上訴法院多數意見認為該路徑由公眾使用。該案顯示,使用是否經常、用途是否多樣、使用者身份、路徑用途及限制是否有效都很重要。Ryan 適用較早的機動車事故法,因此在分析公眾使用時仍有參考價值,但須與現行法律及明確的 trespass 條文一併理解。
查看 NSW Caselaw 的權威判決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決定
受限制的工作場所:Wright v NRMA
Wright 案涉及工作場所內兩輛未投保叉車相撞。事故地點不符合法例對道路的定義。PIC 裁定第 1.10A 和 2.29 條適用,因道路要求未獲滿足,Nominal Defendant 無須支付 statutory benefits。
該決定不代表所有工作場所事故都被排除。它說明必須確認事故在物業哪一部分發生,並確定適用的索償制度,而不是把所有工作車輛事故一概而論。
查看 PIC Legal Bulletin 摘要未經許可進入的人可向 Nominal Defendant 索償嗎?
第 2.29(4) 和 2.30(3) 條有明確限制。若土地只是因向公眾開放或由公眾用作駕車、騎行或泊車而成為 road-related area,而傷者在事故時屬 trespasser(未經許可進入者),便不能依據這些條文向 Nominal Defendant 提出訴權。
頻密的未經許可使用可能有助說明地方的客觀性質,但不會自動排除 trespass 限制。傷者是否獲准出現在準確事故點,是另一個需要獨立證明的問題。
證明道路或道路相關區域的證據
地點爭議往往取決於容易改變的細節。應在閘口、標誌、圍欄、地面標線或使用方式改變前,盡早保存現場證據。
一張物業全景相片可能不足。應標示準確碰撞點,因為物業一部分可能向公眾開放,另一部分卻受到限制。
- 準確事故點的相片和影片
- 所有入口、出口、閘口、標誌和障礙的相片
- 標示車輛與傷者位置的地圖
- dashcam、CCTV 及保存錄像的書面要求
- 警方、救護及早期醫療紀錄
- 目擊者和經常使用者的陳述
- 開放與關閉時間
- 拍卡、保安或許可證安排
- 泊車位、行車箭嘴和地面標線
- council、業主及物業管理紀錄
- 存檔街景和註明日期的相片
- 公開地圖、商戶路線和訪客指示
- 業主嘗試阻止未經許可進入的證據
若保險人對事故地點提出異議
要求保險人或 Nominal Defendant 說明所依據的具體法例條文、事實裁斷及事故點。有效回應應針對書面理由,而不是只強調「有車輛經過」或「看起來像道路」。
收集地點證據時,也要保護索償及覆核期限。若未知車輛身份同樣受爭議,應把 due inquiry and search 的過程與 road-related area 證據分開製作時間表。
- 決定依據哪一條法例?
- 保險人認為哪個準確位置不符合定義?
- 爭議是公眾可進入、實際公眾使用,還是兩者?
- 是否指稱傷者屬 trespasser?
- 保險人依賴哪些相片、地圖、陳述或紀錄?
- 決定涉及 statutory benefits、damages,還是兩者?
重點結論
一個地方是否屬 road 或 road-related area,不能只看業權或是否私人擁有。需要用證據說明準確事故點在實際和法律上的性質。
在界線不清的 Nominal Defendant 索償中,地點問題可能在過失、治療費、weekly payments 或 damages 獲審理前,已決定索償能否繼續。
準確事故點在哪裏?
該區域為何而建設或通常如何使用?
公眾人士能否進入?
公眾是否實際使用?
這種使用是經常還是零星?
閘口、標誌和限制是否有效?
傷者是否獲准身處該處?
車輛是否已投保及能否識別?
索償對象是一般保險人還是 Nominal Defendant?
相關 NSW CTP 指南
以下頁面可協助分開處理事故地點、車輛身份、合理查詢、trespass 及爭議程序。
常見問題
- 商場停車場屬 road-related area 嗎?
- 有可能。公眾可進入並用作駕駛或泊車的停車場可能符合定義,但仍要核對開放時間、進入限制和準確事故點。
- 私人土地上的事故可提出 CTP 索償嗎?
- 有可能。一般已投保車輛的保單通常不限於道路,私人土地本身亦可能符合 road 或 road-related area 定義。車輛保險狀況和索償類別是關鍵。
- 行人路屬 road-related area 嗎?
- 《Road Transport Act》明確把與道路相鄰的行人路或自然綠化帶包括在 road-related area 內。
- 所有公眾停車場都一定屬 road-related area 嗎?
- 不一定。必須證明有關區域向公眾開放或由公眾用作駕車、騎行或泊車。顧客停車場與受限制的員工區域可能不同。
- 泥路可以被認定為道路嗎?
- 可以,視乎其建設和使用情況。公眾使用是否經常、使用者範圍及限制是否有效都可能重要,答案取決於個別地點證據。
- 設有閘口就表示不向公眾開放嗎?
- 上鎖並實際執行的閘口是限制進入的重要證據,但不是絕對結論。仍要看其運作、開放時間、實際效果和公眾使用模式。
- 私人土地事故可向 Nominal Defendant 索償嗎?
- 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未投保或無法識別車輛的使用或操作必須發生在 NSW 道路上;由於 road 包括符合條件的 road-related area,部分私人地方仍可能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與官方資料
-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 (NSW), ss 1.10, 1.10A, 2.3, 2.29 and 2.30: 一般保單範圍、Nominal Defendant 責任對 statutory benefits 的適用、未投保及無法識別車輛、due inquiry 和 trespass 規定。
- Road Transport Act 2013 (NSW), s 4(1): 現行 road 和 road-related area 法定定義。
- Ryan v Nominal Defendant [2005] NSWCA 59; 62 NSWLR 192: NSW 上訴法院在舊法下對私人泥路公眾使用的分析。
- Wright v Insurance Australia Ltd t/as NRMA Insurance [2024] NSWPIC 268: PIC 關於不屬道路的工作場所未投保叉車事故決定。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Miscellaneous claims assessment: PIC 關於 miscellaneous claims、內部覆核和申請材料的現行說明。
保險人是否因事故地點而拒絕您的索償?
停車場、私人道路、車道、泥路、休憩地方和工作場所會涉及公眾通行、車輛保險及 Nominal Defendant 責任等複雜問題。接受決定前,應先了解具體法律理由及需要補充的地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