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 程序中的补充文件
提交 PIC 申请后,还可以补交新证据吗?
有时可以,但须尽快使用补充文件申请程序
原则上,相关证据应随 PIC 申请或 reply 一并提交。后来才取得的真正新资料,一般须依 Rule 67C 及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12 提交 Application for Additional Documents(补充文件申请)。通常只有一次机会:医疗评估须最迟在评估前14日申请,其他适用程序须最迟在会议或聆讯前三个工作日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事项如各方书面同意,可自动加入;否则须获许可。医疗评估完成后,不得再为该次评估补交文件。
新证据可包括后来出具的治疗医生报告、新影像、刚取得的病历、工资表更正,或此前虽合理追索仍未能取得的文件。把已提交材料重新包装、加入每一份例行治疗记录,或以第二份杂乱材料修补第一份申请,都不当然构成合理的新证据。
做法取决于案件属于医疗评估、merit review、claims assessment 还是其他 PIC 程序。文件必须回答真实争议并送达对方。申请人不应绕过 Registry,直接把材料发给 Member、Medical Assessor 或 Merit Reviewer。
Herman Chan(Stephen Young Lawyers)审核

最初申请应提交哪些证据?
PIC3 和 MA7 强调尽早交换文件。支持文件应相关、有索引、按类别排列、连续编页、清晰可读且不重复。对方材料已包含的文件,可引用其位置而不必再复制。每周付款争议可能需要 earnings schedule,损害赔偿事项可能需要 damages schedule。
指定的初始申请和 reply 受500页限制,但页数不是质量。申请应把保险公司的每项理由与回答它的证据连接起来。准确回应争议的短篇专科报告,往往比数百页没有索引的病历更有用。
非英文文件须按 PIC3 提供英文译本及核准翻译声明。会议中使用口译员,并不能取代书面证据的正式翻译。
补充文件申请如何运作?
PIC12 规定补充文件申请一般只可提出一次。申请应逐项列明文件、取得日期、为何未随原材料提交、回答哪个争议,以及为何接纳它有助于公正、迅速和合乎成本地解决案件。只引用 Rule 67C 而不解释文件本身并不足够。
在医疗评估程序中,如使用核准表格并在评估前至少14日提交,且所有其他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符合 Rules,文件可按规定加入。没有同意或不符合自动加入条件时,由适当决定人判断是否许可。其他适用程序通常在下一次会议或聆讯处理,另一方可回应。
这些是最迟界线,不是建议等到的日期。应在取得后尽快送达。拖至最后一天会带来程序公平、翻译、专家回应或延期问题,并可能使文件无法有效处理。
医疗评估后才取得新资料怎么办?
PIC12 明确规定,医疗评估完成后不得为该评估加入补充文件。不要把评估后的报告直接电邮给 Medical Assessor。医疗证明应先依委员会程序发出。
后来资料可能与不完整证明、医疗复核、明显错误更正或 further medical assessment 有关,但这些是不同程序,各有法定测试。MAI Act 第7.24条的进一步评估须有病情恶化或足以实质影响早前评估的相关新资料,并非单纯补交迟到文件。
若文件回答另一项仍在处理的争议,应明确该问题并向委员会询问处理方式。不要假设它会改变已完成评估,也不要认为提交文件会重新启动任何复核期。
下一步该怎么做
正确提交 PIC 新证据
说明相关性、取得时间及为何属于真正补充资料。
确认程序类别
确认案件是医疗、merit、claims assessment 还是其他 PIC 程序。
确认确属新资料
删除重复文件,并记录申请及取得日期。
连接真实争议
说明文件回答保险公司的哪项理由或哪一争议事实。
使用核准申请
按 Rule 67C 申请,送达所有当事人,并在需要时取得同意或许可。
遵守正确界线
不要等到医疗评估前14日或其他会议前三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刻。
证据
补充文件申请清单
让委员会和对方能迅速理解申请的必要性。
- 盖章 PIC 申请、reply 及现行指示
- 显示拟补交文件的更新索引
- 每份文件何时申请和取得
- 为何早前无法取得的说明
- 文件所回答争议的简短陈述
- 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如有)
- 向所有当事人送达的证明
- 需要时符合要求的英文译本
补充证据常见错误
- 不要直接把材料发给决定人或 Medical Assessor。
- 不要重复索引材料中已有文件。
- 500页限制并不表示可以再提交第二个500页材料包。
- 不要把唯一一次申请浪费在没有实质帮助的例行记录上。
- 医疗检查完成后,不要试图为该评估补交证据。
时限
补充证据有严格程序界线
越早送达,越能避免依赖最后期限。
- 取得资料后应尽快送达。
- 医疗评估程序须最迟在评估前14日申请。
- 其他适用程序须最迟在会议或聆讯前三个工作日申请。
- 医疗评估完成后,不得再为该评估加入补充文件。
常见问题
- 我可以直接把新报告电邮给 Medical Assessor 吗?
- 不可以。所有通讯和补充资料须通过委员会程序并按要求送达。
- 可以提出多次补充文件申请吗?
- Rule 67C/PIC12 一般只允许一次,因此应谨慎筛选并整理真正重要的文件。
- 保险公司必须同意吗?
- 在符合条件的医疗事项中,同意可使文件按规定自动加入;否则由适当决定人判断是否许可。
- 报告在会议前一天才出怎么办?
- 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对方,解释取得时间并申请指示。是否接纳并非自动。
- 后来 MRI 可以重新打开已完成的医疗评估吗?
- 不会自动重新打开。复核、更正、不完整证明及进一步评估各有不同法定标准。
- 每份新治疗记录都应提交吗?
- 只应提交与真实争议相关的资料。重复或例行记录会掩盖真正重要的证据。
相关 NSW CTP 与 PIC 指南
官方资料来源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 (NSW), current in-force version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ules 2021 (NSW), current in-force version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1: conduct of parties during proceedings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3: documents
-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Procedural Direction PIC12: 500-page limit and additional documents
本页依据现行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ules 2021、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10.1版及现行 PIC 程序指引编写。具体程序仍取决于争议类别、个案通知及委员会作出的指示。
PIC 证据审查
提交 PIC 后才取得重要证据?
请提供现行指示、原证据包及新文件。我们可核对相关性、适用界线及申请许可的正确方式。
一般资料说明: 本页仅提供 NSW CTP 程序的一般资料,并非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意见。阅读本页、联系本所或提出请求,不会创设或延长任何期限,也不保证委员会会接纳文件、批准申请或作出某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