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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前剛開始新工作,PAWE怎樣計算?

剛開始新工作,並不表示保險公司可以把新工資平均到該工作尚未存在的月份。附表1分別規定了持續收入不足12個月、本人主動造成每週收入顯著增加,以及已經訂立開始工作或經營安排的情形。

如果新收入來源已開始而且屬於持續收入,第4(2)(a)條可能用持續收入開始日至事故前的實際稅前總收入平均。若申請人主動採取行動,造成每週收入定期顯著增加,第4(2)(b)條可能採用變化後12個月內已收到或合理預期收到的收入。若尚未上班但已有符合條件的安排,第4(2)(c)條可能採用該安排下合理預期的每週收入。事實必須逐項符合所引用的條文。

事故前剛開始新工作,PAWE怎樣計算?所需的 NSW CTP 證據和文件整理示意圖。
這張圖說明如何圍繞本頁問題整理事故資料、醫療證據、保險公司決定和覆核文件。

先確認的重點

根據你手上的文件或問題,先簡要列出本指南需要核對的內容。

  • 保險公司是否總用過去12個月?

    不是。附表1第4(2)條對近期持續收入、顯著主動增收和開始工作安排規定了明確例外。

  • 每次換工作都屬於第4(3)條嗎?

    不是。變化必須由收入人士本人採取行動並造成定期、顯著的每週收入增加,需要證據。

  • 已簽合約但未上班怎麼辦?

    若已有符合條件的上班安排,第4(2)(c)條可能適用;未接受的聘用通知或初步討論未必足夠。

相關主題

三類近期就業規則不能混用

第4(2)(a)條適用於事故日持續取得收入但未滿12個月的收入人士,採用從持續收入開始到事故前實際收到的稅前總收入每週平均。持續收入通常是永久工作,或事故日看來很可能以相同或類似方式持續至少六個月的來源。

第4(2)(b)條適用於事故前12個月內由收入人士本人採取行動,導致每週收入定期顯著增加的情況。法定例子包括換工作、升職、兼職轉全職,或因達到績效標準而加薪。計算看變化後12個月內已收到或合理預期收到的稅前總收入。

第4(2)(c)條適用於因為已經與僱主或其他人訂立上班或開始經營安排而被視為收入人士的人。只表示希望找到工作,通常不同於有證據支持的安排。

明確假設的計算示例

示例一:申請人在事故前八週開始永久工作,八週稅前總收入為12,800澳元。若第4(2)(a)條適用且沒有其他收入因素,簡化平均為每週1,600澳元,不應把這筆收入攤到該工作尚未開始的更早月份。

示例二:事故前六週,申請人主動由每週700澳元的兼職轉為每週1,400澳元的永久全職。若第4(3)條全部條件有證據支持,第4(2)(b)條看變化後12個月已收到或合理預期收到的收入,並不只限於已支付的六週,但合約、工時、工資率和持續性必須支持預期數字。

新工作PAWE所需證據

變化日期及法律性質是核心。提供已簽合約或聘用通知、接受紀錄、開始日期、永久或臨時性質、正常工時、工資率、排班、試用條件及首批工資單。若依賴第4(2)(b)條,要說明本人採取了什麼行動,以及較高每週收入為何屬於定期收入而非猜測。

  • 簽署的聘用通知、合約和接受往來。
  • 開始日期、排班、工時和稅前工資率。
  • 首批工資單及僱主工資確認。
  • 升職、績效或工時變更資料。
  • 適用時證明收入來源很可能持續至少六個月。
  • 明確引用第4(2)(a)、(b)或(c)的保險公司決定。

常見錯誤

常見錯誤包括:明明符合近期開始工作條件仍用一般12個月平均;把每次加薪都當作第4(3)條變化;第4(2)(b)條應看變化後12個月合理預期收入,卻只取短期實際工資;或把未簽署、有條件的聘用通知當作確定收入。PAWE類別爭議和醫學工作能力爭議也不應混成一個問題。

正確順序是先確認事實,再選擇條文,再整理證據,最後才計算;不應從最高數字倒推類別。

新工作可能同時影響多個問題,但法律測試不同

PAWE是前期每週付款公式的事故前基準。工作能力考察受傷後現在能夠賺多少。普通法損害賠償另行審查過錯、傷情和經濟損失。同一合約可同時成為證據,但不能把三項測試合併。

期間或類別用錯時如何覆核

書面要求保險公司說明所用條文、收入期間、稅前總額、除數和假設。用一頁時間線列出替代條文及事實,並附合約、工資資料和透明算式。立即核對決定書內的內部覆核與PIC期限。

最後覆核:2026年8月11日。主要依據為現行《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 (NSW)》附表1、SIRA《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v10.1第4.44至4.70條,以及現行SIRA與PIC官方資料。

合理預期收入不清楚時應作個別覆核

收入來源是否持續、是否屬於本人主動造成的顯著變化,或是否已有開始工作的安排,都可能需要法律判斷。事實不足時,PAWE計算器不應給出確定結果。可發送決定書、合約和收入時間線作個別審查。

常見問題

保險公司是否總用過去12個月?
不是。附表1第4(2)條對近期持續收入、顯著主動增收和開始工作安排規定了明確例外。
每次換工作都屬於第4(3)條嗎?
不是。變化必須由收入人士本人採取行動並造成定期、顯著的每週收入增加,需要證據。
已簽合約但未上班怎麼辦?
若已有符合條件的上班安排,第4(2)(c)條可能適用;未接受的聘用通知或初步討論未必足夠。
事故前六週開始臨時工作怎麼辦?
應核對持續收入定義和預計至少六個月的條件。臨時身份本身不能決定結果。
可否把預期加班計入?
只有在適用類別和可靠證據支持相關期間內合理預期收入時才可能考慮,不能假定。
計算器能決定適用哪項例外嗎?
不能。計算器可在明確假設下比較算術,但法定類別可能需要個別法律審查。

資料來源

與本指南相關的官方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