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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前刚开始新工作,PAWE怎样计算?

刚开始新工作,并不表示保险公司可以把新工资平均到该工作尚未存在的月份。附表1分别规定了持续收入不足12个月、本人主动造成每周收入显著增加,以及已经订立开始工作或经营安排的情形。

如果新收入来源已开始而且属于持续收入,第4(2)(a)条可能用持续收入开始日至事故前的实际税前总收入平均。若申请人主动采取行动,造成每周收入定期显著增加,第4(2)(b)条可能采用变化后12个月内已收到或合理预期收到的收入。若尚未上班但已有符合条件的安排,第4(2)(c)条可能采用该安排下合理预期的周收入。事实必须逐项符合所引用的条文。

事故前刚开始新工作,PAWE怎样计算?所需的 NSW CTP 证据和文件整理示意图。
这张图说明如何围绕本页问题整理事故资料、医疗证据、保险公司决定和复核文件。

先确认的要点

根据您手上的文件或问题,先简要列出本指南需要核对的内容。

  • 保险公司是否总用过去12个月?

    不是。附表1第4(2)条对近期持续收入、显著主动增收和开始工作安排规定了明确例外。

  • 每次换工作都属于第4(3)条吗?

    不是。变化必须由收入者本人采取行动并造成定期、显著的每周收入增加,需要证据。

  • 已签合同但未上班怎么办?

    若已有符合条件的上班安排,第4(2)(c)条可能适用;未接受的offer或初步讨论未必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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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近期就业规则不能混用

第4(2)(a)条适用于事故日持续取得收入但未满12个月的收入者,采用从持续收入开始到事故前实际收到的税前总收入周平均。持续收入通常是永久工作,或事故日看来很可能以相同或类似方式持续至少六个月的来源。

第4(2)(b)条适用于事故前12个月内由收入者本人采取行动,导致每周收入定期显著增加的情况。法定例子包括换工作、升职、兼职转全职,或因达到绩效标准而加薪。计算看变化后12个月内已收到或合理预期收到的税前总收入。

第4(2)(c)条适用于因为已经与雇主或其他人订立上班或开始经营安排而被视为收入者的人。只表示希望找到工作,通常不同于有证据支持的安排。

明确假设的计算示例

示例一:申请人在事故前八周开始永久工作,八周税前总收入为12,800澳元。若第4(2)(a)条适用且没有其他收入因素,简化平均为每周1,600澳元,不应把这笔收入摊到该工作尚未开始的更早月份。

示例二:事故前六周,申请人主动由每周700澳元的兼职转为每周1,400澳元的永久全职。若第4(3)条全部条件有证据支持,第4(2)(b)条看变化后12个月已收到或合理预期收到的收入,并不只限于已支付的六周,但合同、工时、工资率和持续性必须支持预期数字。

新工作PAWE所需证据

变化日期及法律性质是核心。提供已签合同或offer、接受记录、开始日期、永久或临时性质、正常工时、工资率、排班、试用条件及首批工资单。若依赖第4(2)(b)条,要说明本人采取了什么行动,以及较高周收入为何属于定期收入而非猜测。

  • 签署的offer、合同和接受往来。
  • 开始日期、排班、工时和税前工资率。
  • 首批工资单及雇主工资确认。
  • 升职、绩效或工时变更资料。
  • 适用时证明收入来源很可能持续至少六个月。
  • 明确引用第4(2)(a)、(b)或(c)的保险公司决定。

常见错误

常见错误包括:明明符合近期开始工作条件仍用一般12个月平均;把每次加薪都当作第4(3)条变化;第4(2)(b)条应看变化后12个月合理预期收入,却只取短期实际工资;或把未签署、有条件的offer当作确定收入。PAWE类别争议和医学工作能力争议也不应混成一个问题。

正确顺序是先确认事实,再选择条文,再整理证据,最后才计算;不应从最高数字倒推类别。

新工作可能同时影响多个问题,但法律测试不同

PAWE是前期每周付款公式的事故前基准。工作能力考察受伤后现在能够赚多少。普通法损害赔偿另行审查过错、伤情和经济损失。同一合同可同时成为证据,但不能把三项测试合并。

期间或类别用错时如何复核

书面要求保险公司说明所用条文、收入期间、税前总额、除数和假设。用一页时间线列出替代条文及事实,并附合同、工资资料和透明算式。立即核对决定书内的内部复核与PIC期限。

最后复核:2026年8月11日。主要依据为现行《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 (NSW)》附表1、SIRA《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v10.1第4.44至4.70条,以及现行SIRA与PIC官方资料。

合理预期收入不清楚时应作个别复核

收入来源是否持续、是否属于本人主动造成的显著变化,或是否已有开始工作的安排,都可能需要法律判断。事实不足时,PAWE计算器不应给出确定结果。可发送决定书、合同和收入时间线作个别审查。

常见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总用过去12个月?
不是。附表1第4(2)条对近期持续收入、显著主动增收和开始工作安排规定了明确例外。
每次换工作都属于第4(3)条吗?
不是。变化必须由收入者本人采取行动并造成定期、显著的每周收入增加,需要证据。
已签合同但未上班怎么办?
若已有符合条件的上班安排,第4(2)(c)条可能适用;未接受的offer或初步讨论未必足够。
事故前六周开始临时工作怎么办?
应核对持续收入定义和预计至少六个月的条件。临时身份本身不能决定结果。
可否把预期加班计入?
只有在适用类别和可靠证据支持相关期间内合理预期收入时才可能考虑,不能假定。
计算器能决定适用哪项例外吗?
不能。计算器可在明确假设下比较算术,但法定类别可能需要个别法律审查。

资料来源

与本指南相关的官方公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