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k v Allianz [2026] NSWPIC 152:行人 70% 過失認定與 52 週後給付影響
如果 Allianz 說這宗行人事故主要由你的過失造成,Park 這個案子提醒你:只抓住駕駛說法的漏洞,通常還不夠。PIC 最終仍把重點放在碰撞機制、接觸位置與移動路線這些客觀證據上,並把共同過失定為 70%。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它更適合用來幫助你在 52 週節點前,把「主要由本人過失造成」的爭議整理成一套能說服覆核員或 PIC 的證據結構。
先講結論
這個案子重要的地方在於:即使駕駛證詞並不完美,只要現場格局、接觸痕跡、車輛通過狀態等客觀資料更支持保險方版本,PIC 仍可能認定申請人承擔大部分責任。對申請人來說,關鍵不是誰講得比較多,而是你能不能及早把照片、視線、路線與時間順序整理成一條清楚的證據鏈。
哪些人最該看這個案子
如果你是行人、剛從停放車輛下車、在住宅區橫穿道路,或保險公司已說事故主要由你本人過失造成,這個案子都值得優先參考。它對 52 週後週薪、治療費與法定給付是否繼續支付,也有直接影響。
案件經過
申請人作為行人,在從停放車輛下車後準備穿越住宅街道路時,被車輛撞到。保險公司先前已認定事故完全由她本人過失造成,並認為法定給付將於 52 週後停止。
案件之後經過內部覆核並進入 PIC。最終,裁決並未接受完全推翻保險方立場的版本,而是認定事故全部或大部分由申請人自身過失造成,共同過失比例為 70%。
裁決理由的幾個實務重點
- 雙方對觀察、移動路徑及避讓時機存在互相衝突的說法
- 駕駛口頭證據並非毫無問題,PIC 對其中部分內容採取審慎態度
- 但車輛行進狀態與側面接觸的物理特徵,仍支持申請人進入車輛行進路徑的推論
- 在可歸責性與致害作用強度兩方面綜合衡量後,最終定為 70% 共同過失
應盡早保存的證據
- 顯示停車位置、道路寬度、視線範圍的照片或影片
- 車輛損傷與身體接觸點資料
- 救護、急診與初診紀錄中對事故機制的描述
- 自己在事故前後移動順序的書面記錄
- 把各方說法一致點與分歧點並列的比較表
容易犯的錯誤
- 把案件只當成證詞可信度之爭
- 等到 52 週快到才開始整理覆核證據
- 只說自己不是主要過失,卻不準備替代比例
- 忽略接觸點、街道配置與視線資料
- 內部覆核版本與 PIC 版本說法不一致
為什麼這宗判決會影響 52 週後的給付
在 NSW CTP 框架下,如果保險公司主張事故全部或大部分由你本人過失造成,這不只會改變責任爭議的說法,也可能直接影響 52 週後法定給付是否繼續。對很多申請人而言,這代表週薪、治療費、交通費與持續復健安排都可能一起受影響。
所以,過失比例問題不能等到給付快停時才處理。只要保險公司的立場已經清楚,你就要同步規劃內部覆核、補強現場證據,以及之後是否需要向 PIC 提出申請。
把「事故機制」拆成可證明的問題
Park 的實務重點不是單純說行人錯或司機對,而是 PIC 如何把敘述、物理接觸和現場格局放在一起看。若保險公司說你突然進入車道,你的回應不能只說「不是這樣」。更有用的做法,是把每一個事實問題拆開:你從哪裡開始走、車輛從哪個方向來、你何時看到或應看到車輛、車輛哪一側接觸到你、接觸後身體和物品如何移動。
- 位置:停放車輛、行人起點、道路邊線、車道寬度和車輛行進方向要用照片或簡圖固定。
- 視線:不要只說「我看不到」。要說明哪部車、樹、彎位、天氣、光線或道路形狀限制了視線。
- 接觸點:車輛損傷、身體受傷位置、衣物破損和急救紀錄,可能支持或削弱某一個事故版本。
- 時間順序:把開門、下車、停頓、向前走、看到車、接觸和倒地的次序寫清楚,避免內部覆核與 PIC 階段出現不同版本。
保險公司常見理由與回應方向
在「主要由本人過失造成」爭議中,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只說你有錯,而會把理由寫成幾個事實推論。回應時應逐條處理,不宜只提交一段概括性陳述。
- 「你沒有保持 lookout」:用現場視線、停車位置、道路環境和事故前動作說明你實際可看見什麼。
- 「你突然走出來」:用時間線、接觸點、目擊者和早期病歷,說明移動是否突然、車輛是否已經非常接近。
- 「駕駛無法避免」:需要比較車速、距離、道路寬度、照明、煞車或避讓機會,而不是只說司機應該小心。
- 「共同過失達到 70% 或以上」:除了反駁主要過失,也要準備替代百分比,例如為何即使有共同過失,也不應到影響 52 週給付的程度。
內部覆核或 PIC 前的文件包
如果保險公司已經作出不利決定,下一步不是把所有文件一次過丟出去,而是做一個可審查的文件包。Park 類型案件最需要的是一條清楚證據線:事故機制、過失比例、52 週後給付後果,三者要連在一起。
- 第一頁列出保險公司的每個理由,旁邊標明哪份照片、病歷、證人說法或簡圖作回應。
- 第二部分放事故時間線,從下車或開始橫過馬路,到碰撞、救護、急診和首次向保險公司描述事故。
- 第三部分放現場材料,包括 Google map 不是代替品;最好有實際照片、道路寬度、停車位置和視線方向。
- 第四部分處理給付後果,說明 weekly payments、treatment expenses、rehab 和 52 週節點如何受 mostly-at-fault 決定影響。
- 如需中文說明,應保持專有名詞、日期、地點和移動方向一致,避免中文陳述與英文醫療紀錄互相矛盾。
對申請人的直接啟示
這個案子提醒人們:只證明對方說法前後不一,通常還不夠。行人事故中,真正決定結果的常是碰撞機制證據是否成系統,而不是誰說得比較大聲。
若你的週薪或法定給付會在 52 週節點受到影響,就不能等到爭議逼近才開始整理資料。過失比例策略應與給付持續策略一起提前部署。
如果 Allianz 正在這樣主張,你接下來該做什麼
- 先把現場路線、視線與接觸點畫出來
- 把每個版本與照片、病歷、接觸痕跡一一對照
- 不要只主張自己不是「主要由本人過失造成」,也要準備替代比例
- 把過失比例爭議與 52 週後給付後果直接連起來寫
- 讓內部覆核資料與 PIC 資料使用同一套證據結構
實務上可以先做的準備
如果你預期保險公司會把焦點放在「你突然走出來」或「你沒有注意來車」,最好盡快把自己的版本固定下來,包括從哪裡開始移動、看到什麼、何時停下、何時接觸到車輛,以及事故後身體倒向哪個方向。這些細節往往比事後概括性的責任陳述更能影響 PIC 對碰撞機制的理解。
同時,也要把內部覆核與 PIC 申請想成同一條路徑,而不是兩份各說各話的文件。若前段主張與後段證據方向不一致,保險公司就更容易抓住落差,說你的版本不可靠。
不要只做全有或全無的過失主張
很多申請人只說「不是我的錯」或「司機也有錯」,但 Park 類型爭議通常需要更細緻的百分比分析。即使你不同意保險公司的主要過失立場,也應準備替代論點:如果 PIC 認為你有一定共同過失,為什麼不應達到保險公司主張的 70%?為什麼駕駛的觀察、速度、道路環境或避讓機會仍有相當致害作用?
這不是承認自己大部分過失,而是保護風險。若只提出一個絕對版本,一旦 PIC 不完全接受,可能沒有充分材料支持較低比例。較好的做法是同時處理責任方向、替代百分比和法定給付後果。
保持病歷、事故版本和給付爭議一致
Park 類型案件常見的弱點,是醫院紀錄、保險申請表、內部覆核陳述和 PIC 申請書對事故機制的說法不完全一致。有些差異可能只是翻譯、痛楚、事故後混亂或記錄者用語造成;但如果沒有解釋,保險公司通常會把差異說成版本不可靠。
實務上,應把早期病歷中的事故描述逐句列出,標明哪些是醫護人員摘要、哪些是你親口說法、哪些可能因英文表達或記錄簡略而不完整。然後再把這些紀錄與現場照片、車輛接觸點和你的移動時間線對照。這樣做不是為了改寫病歷,而是讓 reviewer 或 PIC 理解為什麼不同文件看起來有差異,以及哪些核心事實其實一致。
- 把 ambulance、急診、GP、physio 和 insurer form 裡的事故描述放在同一張表。
- 如果某份紀錄只寫「pedestrian hit by car」,不要讓它取代更完整的現場機制分析。
- 如果中文陳述需要翻成英文,保持「左/右」「車頭/車側」「下車/橫過馬路」等方向詞一致。
- 對夜間、雨天、眩光、停車車輛遮擋或路口視線受限的案件,另外列出哪些因素可由照片、行車紀錄器、Google 街景、維修紀錄或警方草圖支持,避免只用主觀描述反駁保險公司。
- 若 52 週後給付受影響,另外列出 weekly payments、treatment approval 和 capacity evidence,避免責任爭議淹沒醫療和工作能力資料。
裁決來源
完整裁決:Park v 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 [2026] NSWPIC 152。
常見問題
- Park v Allianz [2026] NSWPIC 152 的核心結論是什麼?
- PIC 認定該事故在《2017 年機動車事故傷害法》第 3.11 條與第 3.28 條脈絡下,屬於申請人自身全部或大部分過失所致,並將共同過失比例評為 70%。
- 為什麼 70% 的認定這麼重要?
- 因為它可能直接影響 52 週之後法定給付是否持續。若保險公司已把你定位為「事故主要由你本人過失造成」,過失比例就不只是理論爭辯,而是直接關係到你之後還能否繼續拿到週薪、治療費與其他法定給付。
- 只指出駕駛證詞有漏洞還不夠嗎?
- 通常還不夠。PIC 雖對駕駛證詞部分內容持保留態度,但最後仍更重視碰撞機制、側面接觸位置、行進方向與客觀現場資料。
- 對申請人最實際的教訓是什麼?
- 行人事故不能只靠拆解對方說法。你還要主動整理自己的移動路線、視線、接觸點、車輛通過狀態,以及每一步發生的時間順序,讓客觀證據能支持你的版本。
- 如果保險公司說事故主要由我本人過失造成,最該先收集什麼證據?
- 應優先保留現場照片、停放車輛位置、視線範圍、接觸痕跡、救護車與醫院紀錄,以及事故後自己移動順序的書面記錄。像 Park 這類案件裡,這些客觀資料往往比籠統指責更有分量。
- 我是否只需要證明駕駛也有錯?
- 通常不是。你需要同時處理責任方向與百分比。如果保險公司主張你大部分過失,提交材料時應說明為何不是「主要由你本人過失造成」,並準備較低共同過失比例的替代分析。
- Park 是否代表行人案件很難成功?
- 不是。Park 是一宗特定事實下的 PIC 決定。較安全的讀法是:行人案件要盡早用現場格局、視線、接觸點、早期病歷和移動時間線回答保險公司的事故機制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