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面部傷害
交通意外後的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NSW CTP 證據與 WPI
交通意外可造成面骨骨折、裂傷、神經損傷及永久面部疤痕。評估不只看照片,還要分開考慮外觀改變、表情及感覺功能、眼瞼/鼻腔/口腔影響,以及其他身體系統有否已評估同一損失。
本頁提供一般 NSW CTP 資訊,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門檻傷情、永久傷損(WPI)和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須按事故事實、醫療證據及現行規則分開評估。

事故與診斷
這類傷害在交通意外中如何發生?
安全氣袋、軚盤或車內撞擊
面部直接受力可造成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及骨折、牙齒、關節、神經或軟組織損傷。
電單車或單車跌倒
面部接觸路面時可同時出現裂傷、骨折、牙齒斷裂及咀嚼受限。
行人撞擊
車輛接觸及其後跌地可能造成多處頭面傷,須區分每項結構及功能。
可能出現的具體傷害
- 眼眶、鼻、顴、上頜或下頜骨折
- 面部裂傷、組織缺損或植皮
- 面神經/三叉神經損傷
- 永久疤痕、色素或輪廓不對稱
常見症狀及功能影響
- 面部痛楚、麻痺或表情無力
- 明顯疤痕、拉扯、痕癢或敏感
- 眼瞼閉合、鼻呼吸或口部活動困難
- 社交信心及日常面部護理受影響
需要盡快求醫的情況
視力改變、眼球活動受限、持續鼻/耳流液、面癱、嚴重出血或咬合改變,需要及時接受頜面、眼科或緊急評估。
醫療證據
哪些檢查結果真正重要?
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不能只憑痛楚、症狀或一次影像決定。資料須把最初診斷、事故因果、專科檢查、手術/治療、客觀功能測試及目前日常限制連成完整證據。
| 檢查或資料 | 可證明甚麼 | 不能單獨證明甚麼 |
|---|---|---|
| 標準化照片及面部功能檢查 | 在狀況穩定後記錄疤痕位置、長度、顏色、質地、輪廓、表情、感覺及相關器官功能。 | 一張早期照片、治療費用或尷尬感本身不能確定 WPI。 |
| 頜面/牙科專科及影像 | 記錄骨折、牙齒、咬合、TMJ、張口、咀嚼、神經及疤痕。 | 外觀照片或痛楚本身不能說明全部功能,亦不能直接決定 WPI。 |
| 手術、牙科模型及連續照片 | 顯示修復過程、穩定結果、咬合轉變及永久外觀/功能。 | 治療費用或手術次數不是固定傷損百分比。 |
門檻傷情
這可能屬於門檻傷害(門檻傷情)嗎?
面部挫傷或已癒合的淺表軟組織傷可能屬門檻傷害。骨折、神經傷、組織缺損或有證據的永久結構傷可能支持 non-threshold;精神影響須另按心理規則處理。
永久傷損
NSW CTP 如何評估 WPI?
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的門檻傷害分類與 WPI 是不同問題。永久傷損只在狀況足夠穩定後,按受損器官或系統在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Part 6 採用的 AMA4 方法評估。本頁來源為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Part 6, clauses 6.189-6.191 and 6.258-6.266; AMA4 Chapter 9 section 9.2 and Table 4 (pages 229-230); AMA4 Chapter 13.
| 評估方法 | 來源 | 適用情況 | 限制 |
|---|---|---|---|
| 面部功能/畸形方法及皮膚疤痕方法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Part 6, clauses 6.189-6.191 and 6.258-6.266; AMA4 Chapter 9 section 9.2 and Table 4 (pages 229-230); AMA4 Chapter 13. | 按實際殘留問題使用 AMA4 Chapter 9 facial method 或 Chapter 13/TEMSKI,並遵守 Part 6 修訂。 | 同一疤痕或功能不能在面部及皮膚表重複計算;外觀影響與精神 WPI 亦須分開。 |
| 事故因果、穩定及既有傷損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clauses 6.19–6.24 | 評估事故造成的永久功能、治療後穩定性及有證據支持的既有傷損扣減。 | 既往病史、年齡或一般退化不能成為沒有理由的自動扣減。 |
活動幅度和功能限制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
- 面部表情及社交溝通
- 眼瞼、鼻、口及面部清潔
- 剃鬚、化妝、防曬及疤痕護理
- 進食、說話及感覺保護
哪些項目不能重複合併
- 同一症狀或器官功能不能用多個表重複計算
- 如多個獨立器官均有可評估傷損,只可按 Part 6 的組合規則處理
- 痛楚通常已包括在相關器官/系統評估內,不另用 AMA4 Chapter 15
何時可能是 0% 或沒有可評估的 WPI
- 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已完全康復,沒有留下適用方法要求的永久功能障礙
- 只有症狀、影像名稱或手術歷史,沒有穩定客觀功能損失
- Guidelines 明確規定該狀況不產生可評估傷損,或證據不支持事故因果
哪些經核實因素可能令評估結果增加
- 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有一致的專科診斷、客觀測試及穩定功能異常
- 手術或器官損傷留下可按正確表評估的持續功能後果
- 事故前後資料可區分既有狀況及事故造成的改變
單獨出現時通常不足
- 急性腫脹照片
- 只寫「有疤」而無穩定描述
- 痛楚或尷尬感本身
- 重複使用面部及皮膚表
兩個實際分析例子
影像顯示已癒合,但仍有症狀
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有症狀不必然產生 WPI。應檢查適用方法是否要求客觀功能損失,以及該損失是否永久並由事故造成。
嚴重治療後留下穩定功能障礙
如專科醫生把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事故因果、客觀測試及目前功能連繫起來,評估者可使用相應 Part 6 方法;手術本身仍沒有固定百分比。
文件準備
證據清單
- 事故、急症及最早 GP 紀錄
- 事故前相關器官、疾病或檢測資料
- 保險公司決定、IME 及 PIC 文件
- 治療、藥物、手術、復康及實際功能時間線
- 事故、手術前後標準化照片
- 頜面/整形外科及手術報告
- 面神經、感覺、眼鼻口功能檢查
- 成熟疤痕、修復治療及長期功能紀錄
收到保險公司決定後,下一步應怎樣做?
先分清保險公司決定處理的是治療、門檻傷情、WPI、工作能力還是損害賠償,再用針對該問題的證據回應。不要把不同爭議混在一封概括電郵內。
1
看清決定理由
記下決定日期、覆核權利、保險公司採用的診斷和證據。
2
補足醫療缺口
請主診醫生或專科醫生逐項回應因果關係、客觀檢查、治療及永久功能。
3
保障程序時限
盡早核對內部覆核或 PIC 程序,不要假設繼續治療會自動延長期限。
傳送文件作初步審查
常見問題
- 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一定是非門檻傷害嗎?
- 不一定。分類視乎有證據支持的結構、器官或 recognised injury,而非症狀嚴重程度或治療次數。
- 面部傷害與面部疤痕怎樣評估 WPI?
- 合資格評估者在狀況穩定後使用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Part 6 對該器官/系統指定的方法,並處理因果、既有傷損及重複計算。
- 手術或住院會自動增加 WPI 嗎?
- 不會。它們是重要證據,但 WPI 視乎治療後仍存在的永久功能障礙及適用表。
- 痛楚本身可以另加 WPI 嗎?
- 一般不可以。CTP Guidelines 不採用 AMA4 Pain chapter;痛楚通常包括在相關身體系統內。
- 保險公司拒絕診斷或治療怎樣辦?
- 先取得書面理由及所依據資料,再考慮內部覆核、針對性專科證據或適當 PIC 醫療爭議程序。
內容覆核:2026 年 7 月 31 日. 本頁提供一般 NSW CTP 資訊,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門檻傷情、永久傷損(WPI)和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須按事故事實、醫療證據及現行規則分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