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系統傷害
交通意外後的腦神經損傷:門檻傷情、證據與 WPI
腦神經控制嗅覺、視力、眼球活動、面部感覺和活動、聽力、平衡、吞嚥及舌部動作。交通意外可直接損傷神經,亦可透過顱骨/面部骨折或腦傷造成。評估須指出哪一條腦神經及哪一種功能受損。
本頁提供一般 NSW CTP 資訊,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門檻傷情、永久傷損(WPI)和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須按事故事實、醫療證據及現行規則分開評估。

事故與診斷
這類傷害在交通意外中如何發生?
直接撞擊、牽拉或壓迫
安全帶、車門、骨折、脫臼或頭面部撞擊可能造成腦神經損傷,檢查須確定受損神經及解剖分布。
脊椎或中樞神經損傷
椎間盤、神經根、脊髓或腦部損傷可產生不同的感覺、活動及反射異常,不能籠統稱為「神經痛」。
電單車、行人或單車事故
跌倒、壓傷或高能量撞擊可同時造成骨折及神經損傷,須分開記錄每項損傷及功能後果。
可能出現的具體傷害
- 視神經或眼球活動神經損傷
- 三叉神經感覺或咀嚼功能損傷
- 面神經麻痺或味覺改變
- 前庭耳蝸、吞嚥或舌下神經損傷
常見症狀及功能影響
- 視力下降、重影或眼球活動異常
- 面部麻痺、痛楚或無力
- 聽力、平衡、味覺或嗅覺改變
- 吞嚥、發音或舌部控制困難
需要盡快求醫的情況
突然失去視力、重影伴神經異常、面癱、吞嚥或呼吸困難、逐步惡化的聽力/平衡改變,須盡快接受醫療評估。
醫療證據
哪些檢查結果真正重要?
腦神經損傷的證據應由事故現場及最早醫療紀錄開始,再連結專科檢查、影像或心理測評、治療反應及日常功能。單獨一張正常或異常影像、一個診斷標籤或一份症狀清單均不能回答所有 CTP 問題。
| 檢查或資料 | 可證明甚麼 | 不能單獨證明甚麼 |
|---|---|---|
| 逐項腦神經專科檢查 | 眼科、耳鼻喉科、神經科或頜面專科按視力、眼球活動、面部感覺/活動、聽力、前庭或吞嚥功能確認神經。 | 「面麻」「頭暈」或「看不清」等描述不能指出特定腦神經,亦不能直接決定 WPI。 |
| 急症、GP 及專科神經檢查 | 記錄意識、記憶、語言、感覺、力量、反射、平衡、腦神經及隨時間變化。 | 後來一次正常檢查不能重建事故後早期意識或記憶改變,亦不能單獨排除傷害。 |
| CT/MRI、神經心理或電生理檢查 | 按臨床需要確認結構、認知效度、神經位置或前庭功能。 | 檢查結果須與事故機制及臨床表現相符;不能由報告名稱直接推算 WPI。 |
門檻傷情
這可能屬於門檻傷害(門檻傷情)嗎?
有客觀證據的腦神經損傷屬神經結構或功能傷害,可能支持 non-threshold 分類。一般痛楚、眩暈、耳鳴或視覺不適如沒有確定神經傷害,仍須按相應診斷及 threshold 定義處理。
永久傷損
NSW CTP 如何評估 WPI?
腦神經損傷的門檻傷害分類及 WPI 是不同問題。永久傷損須在狀況足夠穩定後,由合資格評估者按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Part 6 的指定方法處理。本頁對應來源為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v10.1 clauses 6.156-6.176, especially 6.172-6.174; AMA4 Chapter 4 Tables 7-12 only as adopted and modified by Part 6.
| 評估方法 | 來源 | 適用情況 | 限制 |
|---|---|---|---|
| 功能特定的腦神經/視覺/聽覺/前庭方法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v10.1 clauses 6.156-6.176, especially 6.172-6.174; AMA4 Chapter 4 Tables 7-12 only as adopted and modified by Part 6. | 評估者按受損神經及實際功能,使用 Part 6 獲准的 AMA4 Chapter 4、視覺或耳鼻喉方法。 | 同一視力、聽力、前庭或面部功能不能在腦神經及其他系統重複計算。 |
| 神經系統功能評估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clauses 6.156–6.200 and AMA4 Chapter 4 as modified | 按實際受損功能使用中樞、神經根、周邊神經、腦神經或前庭方法。 | 症狀不能自行成為百分比;頭痛或痛楚通常包括在相關系統內,不另用 AMA4 Pain chapter。 |
| 因果關係、穩定及既有傷損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clauses 6.19–6.24 | 確認現有功能障礙是否由事故造成、是否足夠永久穩定,以及是否有證據支持既有傷損扣減。 | 既往病史、影像變化或診斷名稱本身不構成自動扣減。 |
活動幅度和功能限制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
- 閱讀、駕駛及判斷距離
- 說話、進食、吞嚥及面部表情
- 聽取對話、平衡及安全步行
- 個人護理、工作及社交
哪些項目不能重複合併
- 同一腦部或神經功能損失不能用多個方法重複計算
- 中樞評估的認知、行為、語言及意識項目按 Part 6 的組合限制處理
- 痛楚及頭痛不另用 AMA4 Chapter 15 增加 WPI
何時可能是 0% 或沒有可評估的 WPI
- 腦神經損傷已康復,沒有留下可重複、穩定及可評估的永久功能障礙
- 只有症狀或診斷標籤,沒有適用方法要求的臨床及功能資料
- 證據較支持短暫反應、既有狀況或與事故無關的原因
哪些經核實因素可能令評估結果增加
- 腦神經損傷有一致的專科診斷、事故因果解釋及穩定客觀功能缺損
- 早期紀錄、後續檢查、治療及日常功能資料互相吻合
- 評估報告逐項應用正確 Part 6 方法,並解釋既有傷損及重複計算
單獨出現時通常不足
- 症狀沒有指出具體腦神經
- 只有當事人描述而沒有專科檢查
- 掃描異常與受損功能不相符
- 把同一功能在兩個系統重複計算
兩個實際分析例子
症狀持續,但客觀資料不足
腦神經損傷可能真實存在,但持續時間本身不等同永久 WPI。應補齊事故早期資料、診斷依據、治療及可重複功能檢查。
診斷及長期功能資料互相吻合
如專科醫生確認腦神經損傷、解釋事故因果並按正確 Part 6 方法記錄穩定功能缺損,評估者才可考慮適用類別;仍不能由診斷名稱直接指定百分比。
文件準備
證據清單
- 事故、救護車、急症及最早 GP 紀錄
- 事故前相關神經或心理病史
- 保險公司決定書、IME 報告及 PIC 文件
- 治療、藥物、復康、工作及日常功能時間線
- 逐項腦神經檢查及診斷
- 頭/面部 CT 或 MRI
- 眼科、耳鼻喉科、神經科及頜面報告
- 聽力、前庭、視野、吞嚥或言語測試
收到保險公司決定後,下一步應怎樣做?
先分清保險公司決定處理的是治療、門檻傷情、WPI、工作能力還是損害賠償,再用針對該問題的證據回應。不要把不同爭議混在一封概括電郵內。
1
看清決定理由
記下決定日期、覆核權利、保險公司採用的診斷和證據。
2
補足醫療缺口
請主診醫生或專科醫生逐項回應因果關係、客觀檢查、治療及永久功能。
3
保障程序時限
盡早核對內部覆核或 PIC 程序,不要假設繼續治療會自動延長期限。
傳送文件作初步審查
常見問題
- 腦神經損傷一定屬於非門檻傷害嗎?
- 不一定。分類取決於現行 Act、Regulation 及 Guidelines 下有證據支持的診斷及事故因果。症狀名稱、痛楚程度或持續時間不能單獨決定。
- 有腦神經損傷便一定有 WPI 嗎?
- 不是。WPI 要求永久、穩定及可評估的功能障礙,並須使用 Part 6 指定方法。診斷及 WPI 是不同問題。
- 正常影像會否否定索償?
- 不會自動否定。腦震盪、部分神經或精神傷害可以沒有常規影像異常,但仍須有可靠臨床診斷、時間線及功能證據。
- 保險公司不同意診斷或因果關係怎樣辦?
- 先取得書面理由及所依據資料,再考慮內部覆核、針對性的專科證據或適當的 PIC 醫療爭議程序。程序及期限視乎具體決定。
- 可以把身體及精神 WPI 合併超過 10% 嗎?
- 不可以。現行 NSW CTP 規則要求身體與精神傷損分開處理,不能相加以符合 non-economic loss 的 greater-than-10% 條件。
內容覆核:2026 年 7 月 31 日. 本頁提供一般 NSW CTP 資訊,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門檻傷情、永久傷損(WPI)和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須按事故事實、醫療證據及現行規則分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