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精神傷害
交通意外後的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門檻傷情、證據與 WPI
事故後害怕、痛苦及睡眠欠佳很常見,但 CTP 規則區分一般症狀與獲認可的精神疾病(獲認可的精神疾病)。現行 Regulation 亦明確把急性壓力症及適應障礙列為 threshold injuries。診斷、事故因果、治療及實際功能須清楚記錄。
本頁提供一般 NSW CTP 資訊,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門檻傷情、永久傷損(WPI)和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須按事故事實、醫療證據及現行規則分開評估。

事故與診斷
這類傷害在交通意外中如何發生?
直接經歷碰撞
突發撞擊、失控感、受傷及後續治療可能引起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但一般害怕或難過不等同醫療診斷。
目睹或處理嚴重後果
目睹意外、他人受傷或死亡,以及長期照顧和索償壓力,可能與精神症狀有關;法定資格及因果關係仍須分別證明。
康復、工作及出行受阻
持續痛楚、不能駕駛、收入中斷或反覆醫療程序可能令症狀加重,醫生仍須區分事故、既有狀況及其他生活因素。
可能出現的具體傷害
- 創傷後壓力症(PTSD)
- 抑鬱症、焦慮症或其他獲認可精神疾病
- 急性壓力症
- 適應障礙或未達診斷標準的心理症狀
常見症狀及功能影響
- 侵入性記憶、噩夢及高度警覺
- 迴避駕駛、道路或事故提示
- 情緒低落、焦慮、恐慌或睡眠紊亂
- 專注、關係、社交及工作能力改變
需要盡快求醫的情況
如有自我傷害/自殺念頭、不能保障安全、嚴重精神錯亂或功能全面崩潰,應立即聯絡緊急醫療或危機支援。
醫療證據
哪些檢查結果真正重要?
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的證據應由事故現場及最早醫療紀錄開始,再連結專科檢查、影像或心理測評、治療反應及日常功能。單獨一張正常或異常影像、一個診斷標籤或一份症狀清單均不能回答所有 CTP 問題。
| 檢查或資料 | 可證明甚麼 | 不能單獨證明甚麼 |
|---|---|---|
| 精神科 DSM/ICD 診斷及因果分析 | 確認是否符合獲認可的精神疾病、具體標準、事故因果、既有狀況、治療及目前功能。 | 篩查問卷、痛苦程度、心理治療紀錄或「焦慮/抑鬱」字眼本身不能確定法定分類。 |
| GP、心理治療及精神科紀錄 | 確認症狀開始、DSM/ICD 診斷標準、事故因果、治療、藥物及六個功能範疇。 | 一般痛苦、治療次數或暫時停工本身不能決定診斷、threshold 分類或 WPI。 |
| 功能及既往病史資料 | 記錄事故前後自理、社交、出行、專注、適應及工作能力的持續變化。 | 只選最差的一天或忽略既有狀況,會令因果及 PIRS 評估不可靠。 |
門檻傷情
這可能屬於門檻傷害(門檻傷情)嗎?
未達獲認可的精神疾病的心理或精神症狀屬門檻傷害。現行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Regulation 亦明確把急性壓力症及適應障礙歸為 threshold injuries。PTSD 或其他獲認可診斷只有在診斷標準及事故因果獲證明時,才可能支持 non-threshold 分類。
永久傷損
NSW CTP 如何評估 WPI?
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的門檻傷害分類及 WPI 是不同問題。永久傷損須在狀況足夠穩定後,由合資格評估者按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Part 6 的指定方法處理。本頁對應來源為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 section 1.6;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Regulation 2017 clause 4(2)-(3);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v10.1 clauses 5.10-5.12 and 6.201-6.228, including PIRS Tables 6.11-6.17.
| 評估方法 | 來源 | 適用情況 | 限制 |
|---|---|---|---|
| Psychiatric Impairment Rating Scale(PIRS) |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 section 1.6;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Regulation 2017 clause 4(2)-(3);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v10.1 clauses 5.10-5.12 and 6.201-6.228, including PIRS Tables 6.11-6.17. | 精神科醫生確認診斷及穩定後,評估自理、社交/消閒、出行、社會功能、專注及工作適應六個範疇。 | 每個診斷沒有固定 WPI;PIRS 不是症狀量表,身體和精神 WPI 不能合併超過 10%。 |
| PIRS 六個功能表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clauses 6.201–6.228, Tables 6.11–6.17 | 精神科醫生先確認是否存在獲認可的精神疾病,再評估自理、社交/娛樂、出行、社會功能、專注及工作適應。 | 診斷沒有固定百分比;身體及精神 WPI 不能合併以達到 greater-than-10% 標準。 |
| 因果關係、穩定及既有傷損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clauses 6.19–6.24 | 確認現有功能障礙是否由事故造成、是否足夠永久穩定,以及是否有證據支持既有傷損扣減。 | 既往病史、影像變化或診斷名稱本身不構成自動扣減。 |
活動幅度和功能限制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
- 駕駛、乘車及獨自外出
- 睡眠、自理及家庭責任
- 關係、社交及社區參與
- 專注、耐力及工作適應
哪些項目不能重複合併
- 身體 WPI 及精神 WPI 分開評估,不能合併以超過 10%
- 六個 PIRS 類別透過中位類別及總分計算,不是直接相加成百分比
- 同一痛苦、痛楚或功能損失不能在多個類別重複計算
何時可能是 0% 或沒有可評估的 WPI
- 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已康復,沒有留下可重複、穩定及可評估的永久功能障礙
- 只有症狀或診斷標籤,沒有適用方法要求的臨床及功能資料
- 證據較支持短暫反應、既有狀況或與事故無關的原因
哪些經核實因素可能令評估結果增加
- 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有一致的專科診斷、事故因果解釋及穩定客觀功能缺損
- 早期紀錄、後續檢查、治療及日常功能資料互相吻合
- 評估報告逐項應用正確 Part 6 方法,並解釋既有傷損及重複計算
單獨出現時通常不足
- 一般害怕或難過
- 篩查量表分數本身
- 只有「焦慮」「抑鬱」而無診斷標準
- 認為所有 PTSD 都自動 non-threshold
兩個實際分析例子
症狀持續,但客觀資料不足
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可能真實存在,但持續時間本身不等同永久 WPI。應補齊事故早期資料、診斷依據、治療及可重複功能檢查。
診斷及長期功能資料互相吻合
如專科醫生確認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解釋事故因果並按正確 Part 6 方法記錄穩定功能缺損,評估者才可考慮適用類別;仍不能由診斷名稱直接指定百分比。
文件準備
證據清單
- 事故、救護車、急症及最早 GP 紀錄
- 事故前相關神經或心理病史
- 保險公司決定書、IME 報告及 PIC 文件
- 治療、藥物、復康、工作及日常功能時間線
- GP、心理學家及精神科的連續紀錄
- DSM/ICD 標準及事故因果解釋
- 藥物、治療反應及功能改變
- 事故前精神病史及事故後工作/生活證據
收到保險公司決定後,下一步應怎樣做?
先分清保險公司決定處理的是治療、門檻傷情、WPI、工作能力還是損害賠償,再用針對該問題的證據回應。不要把不同爭議混在一封概括電郵內。
1
看清決定理由
記下決定日期、覆核權利、保險公司採用的診斷和證據。
2
補足醫療缺口
請主診醫生或專科醫生逐項回應因果關係、客觀檢查、治療及永久功能。
3
保障程序時限
盡早核對內部覆核或 PIC 程序,不要假設繼續治療會自動延長期限。
傳送文件作初步審查
常見問題
- 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一定屬於非門檻傷害嗎?
- 不一定。分類取決於現行 Act、Regulation 及 Guidelines 下有證據支持的診斷及事故因果。症狀名稱、痛楚程度或持續時間不能單獨決定。
- 有交通意外後的心理/精神傷害便一定有 WPI 嗎?
- 不是。WPI 要求永久、穩定及可評估的功能障礙,並須使用 Part 6 指定方法。診斷及 WPI 是不同問題。
- 正常影像會否否定索償?
- 不會自動否定。腦震盪、部分神經或精神傷害可以沒有常規影像異常,但仍須有可靠臨床診斷、時間線及功能證據。
- 保險公司不同意診斷或因果關係怎樣辦?
- 先取得書面理由及所依據資料,再考慮內部覆核、針對性的專科證據或適當的 PIC 醫療爭議程序。程序及期限視乎具體決定。
- 可以把身體及精神 WPI 合併超過 10% 嗎?
- 不可以。現行 NSW CTP 規則要求身體與精神傷損分開處理,不能相加以符合 non-economic loss 的 greater-than-10% 條件。
內容覆核:2026 年 7 月 31 日. 本頁提供一般 NSW CTP 資訊,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門檻傷情、永久傷損(WPI)和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須按事故事實、醫療證據及現行規則分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