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精神傷害
交通意外後的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門檻傷情、證據與 WPI
急性壓力症是創傷事件後早期出現、具有明確 DSM-5-TR 標準和時間範圍的精神科診斷。它不等同一般痛苦,亦不自動等同 PTSD。根據現行 NSW CTP Regulation,急性壓力症明確屬於門檻傷害。
本頁提供一般 NSW CTP 資訊,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門檻傷情、永久傷損(WPI)和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須按事故事實、醫療證據及現行規則分開評估。

事故與診斷
這類傷害在交通意外中如何發生?
直接經歷碰撞
突發撞擊、失控感、受傷及後續治療可能引起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但一般害怕或難過不等同醫療診斷。
目睹或處理嚴重後果
目睹意外、他人受傷或死亡,以及長期照顧和索償壓力,可能與精神症狀有關;法定資格及因果關係仍須分別證明。
康復、工作及出行受阻
持續痛楚、不能駕駛、收入中斷或反覆醫療程序可能令症狀加重,醫生仍須區分事故、既有狀況及其他生活因素。
可能出現的具體傷害
- 事故後早期急性壓力症
- 解離、侵入、迴避及高度警覺症狀組合
- 其後康復、持續或轉為 PTSD/其他診斷
- 與身體傷害、痛楚及睡眠問題重疊的早期反應
常見症狀及功能影響
- 侵入性記憶、噩夢或閃回
- 麻木、解離或環境不真實感
- 迴避道路、車輛或談論事故
- 高度警覺、驚跳、失眠或專注困難
需要盡快求醫的情況
如有自我傷害風險、嚴重解離、不能保障安全或完全無法照顧自己,應立即尋求緊急醫療或危機支援。
醫療證據
哪些檢查結果真正重要?
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的證據應由事故現場及最早醫療紀錄開始,再連結專科檢查、影像或心理測評、治療反應及日常功能。單獨一張正常或異常影像、一個診斷標籤或一份症狀清單均不能回答所有 CTP 問題。
| 檢查或資料 | 可證明甚麼 | 不能單獨證明甚麼 |
|---|---|---|
| 早期 DSM 診斷及後續覆核 | 記錄事故暴露、所需症狀組、開始及持續時間、功能影響,並在一個月後判斷康復或診斷轉變。 | 事故後害怕、失眠或一次篩查陽性,不自動構成急性壓力症或 PTSD。 |
| GP、心理治療及精神科紀錄 | 確認症狀開始、DSM/ICD 診斷標準、事故因果、治療、藥物及六個功能範疇。 | 一般痛苦、治療次數或暫時停工本身不能決定診斷、threshold 分類或 WPI。 |
| 功能及既往病史資料 | 記錄事故前後自理、社交、出行、專注、適應及工作能力的持續變化。 | 只選最差的一天或忽略既有狀況,會令因果及 PIRS 評估不可靠。 |
門檻傷情
這可能屬於門檻傷害(門檻傷情)嗎?
Acute stress disorder 根據現行 Regulation clause 4(2) 明確屬於門檻傷害。即使症狀嚴重,該法定分類仍適用;若後來診斷為 PTSD 或其他疾病,須按當時診斷標準及事故因果重新判斷。
永久傷損
NSW CTP 如何評估 WPI?
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的門檻傷害分類及 WPI 是不同問題。永久傷損須在狀況足夠穩定後,由合資格評估者按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Part 6 的指定方法處理。本頁對應來源為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Regulation 2017 clause 4(2)-(3);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v10.1 clauses 5.10-5.12;如日後需要評估永久精神傷損,則適用 6.201-6.228.
| 評估方法 | 來源 | 適用情況 | 限制 |
|---|---|---|---|
| 康復期後按目前診斷考慮 PIRS | Motor Accident Injuries Regulation 2017 clause 4(2)-(3);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v10.1 clauses 5.10-5.12;如日後需要評估永久精神傷損,則適用 6.201-6.228. | 急性期通常並非穩定永久狀況。若症狀持續,精神科醫生先確認目前診斷及穩定性,再在適當時使用 PIRS。 | 不能在急性階段由症狀數目估算 WPI,亦不能假設急性壓力症必然轉為 PTSD。 |
| PIRS 六個功能表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clauses 6.201–6.228, Tables 6.11–6.17 | 精神科醫生先確認是否存在獲認可的精神疾病,再評估自理、社交/娛樂、出行、社會功能、專注及工作適應。 | 診斷沒有固定百分比;身體及精神 WPI 不能合併以達到 greater-than-10% 標準。 |
| 因果關係、穩定及既有傷損 | 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clauses 6.19–6.24 | 確認現有功能障礙是否由事故造成、是否足夠永久穩定,以及是否有證據支持既有傷損扣減。 | 既往病史、影像變化或診斷名稱本身不構成自動扣減。 |
活動幅度和功能限制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
- 短期安全、睡眠及基本自理
- 乘車、駕駛及離開住所
- 專注、溝通及照顧家人
- 重返工作或學習的早期安排
哪些項目不能重複合併
- 身體 WPI 及精神 WPI 分開評估,不能合併以超過 10%
- 六個 PIRS 類別透過中位類別及總分計算,不是直接相加成百分比
- 同一痛苦、痛楚或功能損失不能在多個類別重複計算
何時可能是 0% 或沒有可評估的 WPI
- 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已康復,沒有留下可重複、穩定及可評估的永久功能障礙
- 只有症狀或診斷標籤,沒有適用方法要求的臨床及功能資料
- 證據較支持短暫反應、既有狀況或與事故無關的原因
哪些經核實因素可能令評估結果增加
- 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有一致的專科診斷、事故因果解釋及穩定客觀功能缺損
- 早期紀錄、後續檢查、治療及日常功能資料互相吻合
- 評估報告逐項應用正確 Part 6 方法,並解釋既有傷損及重複計算
單獨出現時通常不足
- 一般事故後驚嚇
- 一份篩查問卷
- 沒有規定時間及症狀標準的診斷
- 把早期症狀直接當作永久 WPI
兩個實際分析例子
症狀持續,但客觀資料不足
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可能真實存在,但持續時間本身不等同永久 WPI。應補齊事故早期資料、診斷依據、治療及可重複功能檢查。
診斷及長期功能資料互相吻合
如專科醫生確認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解釋事故因果並按正確 Part 6 方法記錄穩定功能缺損,評估者才可考慮適用類別;仍不能由診斷名稱直接指定百分比。
文件準備
證據清單
- 事故、救護車、急症及最早 GP 紀錄
- 事故前相關神經或心理病史
- 保險公司決定書、IME 報告及 PIC 文件
- 治療、藥物、復康、工作及日常功能時間線
- 事故後數日及數週的 GP/心理紀錄
- DSM 標準及症狀時間線
- 後續精神科診斷覆核
- 治療、藥物、安全及功能資料
收到保險公司決定後,下一步應怎樣做?
先分清保險公司決定處理的是治療、門檻傷情、WPI、工作能力還是損害賠償,再用針對該問題的證據回應。不要把不同爭議混在一封概括電郵內。
1
看清決定理由
記下決定日期、覆核權利、保險公司採用的診斷和證據。
2
補足醫療缺口
請主診醫生或專科醫生逐項回應因果關係、客觀檢查、治療及永久功能。
3
保障程序時限
盡早核對內部覆核或 PIC 程序,不要假設繼續治療會自動延長期限。
傳送文件作初步審查
常見問題
- 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一定屬於非門檻傷害嗎?
- 不一定。分類取決於現行 Act、Regulation 及 Guidelines 下有證據支持的診斷及事故因果。症狀名稱、痛楚程度或持續時間不能單獨決定。
- 有急性壓力症(急性壓力症)便一定有 WPI 嗎?
- 不是。WPI 要求永久、穩定及可評估的功能障礙,並須使用 Part 6 指定方法。診斷及 WPI 是不同問題。
- 正常影像會否否定索償?
- 不會自動否定。腦震盪、部分神經或精神傷害可以沒有常規影像異常,但仍須有可靠臨床診斷、時間線及功能證據。
- 保險公司不同意診斷或因果關係怎樣辦?
- 先取得書面理由及所依據資料,再考慮內部覆核、針對性的專科證據或適當的 PIC 醫療爭議程序。程序及期限視乎具體決定。
- 可以把身體及精神 WPI 合併超過 10% 嗎?
- 不可以。現行 NSW CTP 規則要求身體與精神傷損分開處理,不能相加以符合 non-economic loss 的 greater-than-10% 條件。
內容覆核:2026 年 7 月 31 日. 本頁提供一般 NSW CTP 資訊,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門檻傷情、永久傷損(WPI)和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須按事故事實、醫療證據及現行規則分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