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 案例筆記
Park v Allianz [2026] NSWPIC 152:行人 70% 過失認定與 52 週後給付影響
如果 Allianz 說這宗行人事故主要由你的過失造成,Park 這個案子提醒你:只抓住駕駛說法的漏洞,通常還不夠。PIC 最終仍把重點放在碰撞機制、接觸位置與移動路線這些客觀證據上,並把共同過失定為 70%。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它更適合用來幫助你在 52 週節點前,把「主要由本人過失造成」的爭議整理成一套能說服覆核員或 PIC 的證據結構。
先講結論
這個案子重要的地方在於:即使駕駛證詞並不完美,只要現場格局、接觸痕跡、車輛通過狀態等客觀資料更支持保險方版本,PIC 仍可能認定申請人承擔大部分責任。對申請人來說,關鍵不是誰講得比較多,而是你能不能及早把照片、視線、路線與時間順序整理成一條清楚的證據鏈。
哪些人最該看這個案子
如果你是行人、剛從停放車輛下車、在住宅區橫穿道路,或保險公司已說事故主要由你本人過失造成,這個案子都值得優先參考。它對 52 週後週薪、治療費與法定給付是否繼續支付,也有直接影響。
案件經過
申請人作為行人,在從停放車輛下車後準備穿越住宅街道路時,被車輛撞到。保險公司先前已認定事故完全由她本人過失造成,並認為法定給付將於 52 週後停止。
案件之後經過內部覆核並進入 PIC。最終,裁決並未接受完全推翻保險方立場的版本,而是認定事故全部或大部分由申請人自身過失造成,共同過失比例為 70%。
裁決理由的幾個實務重點
- 雙方對觀察、移動路徑及避讓時機存在互相衝突的說法
- 駕駛口頭證據並非毫無問題,PIC 對其中部分內容採取審慎態度
- 但車輛行進狀態與側面接觸的物理特徵,仍支持申請人進入車輛行進路徑的推論
- 在可歸責性與致害作用強度兩方面綜合衡量後,最終定為 70% 共同過失
應盡早保存的證據
- 顯示停車位置、道路寬度、視線範圍的照片或影片
- 車輛損傷與身體接觸點資料
- 救護、急診與初診紀錄中對事故機制的描述
- 自己在事故前後移動順序的書面記錄
- 把各方說法一致點與分歧點並列的比較表
容易犯的錯誤
- 把案件只當成證詞可信度之爭
- 等到 52 週快到才開始整理覆核證據
- 只說自己不是主要過失,卻不準備替代比例
- 忽略接觸點、街道配置與視線資料
- 內部覆核版本與 PIC 版本說法不一致
對申請人的直接啟示
這個案子提醒人們:只證明對方說法前後不一,通常還不夠。行人事故中,真正決定結果的常是碰撞機制證據是否成系統,而不是誰說得比較大聲。
若你的週薪或法定給付會在 52 週節點受到影響,就不能等到爭議逼近才開始整理資料。過失比例策略應與給付持續策略一起提前部署。
如果 Allianz 正在這樣主張,你接下來該做什麼
- 先把現場路線、視線與接觸點畫出來
- 不要只主張自己不是「主要由本人過失造成」,也要準備替代比例
- 把過失比例爭議與 52 週後給付後果直接連起來寫
- 讓內部覆核資料與 PIC 資料使用同一套證據結構
- 把對方說法的弱點和自己的客觀資料放進同一條時間線
裁決來源
完整裁決:Park v 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 [2026] NSWPIC 152。
常見問題
- Park v Allianz [2026] NSWPIC 152 的核心結論是什麼?
- PIC 認定該事故在《2017 年機動車事故傷害法》第 3.11 條與第 3.28 條脈絡下,屬於申請人自身全部或大部分過失所致,並將共同過失比例評為 70%。
- 為什麼 70% 的認定這麼重要?
- 因為它可能直接影響 52 週之後法定給付(statutory benefits)是否持續。若保險公司已把你定位為「事故主要由你本人過失造成」,比例爭議本身就會改變給付策略。
- 只指出駕駛證詞有漏洞還不夠嗎?
- 不夠。PIC 雖對駕駛證詞部分內容持保留態度,但最後仍更重視碰撞機制、側面接觸位置等客觀因素。
- 對申請人最實際的教訓是什麼?
- 行人事故不能只靠拆解對方說法。你還要主動整理自己的移動路線、視線、接觸點及車輛行進方向等機制證據。
- 如果保險公司說事故主要由我本人過失造成,最該先收集什麼證據?
- 應優先保留現場照片、停放車輛位置、視線範圍、接觸痕跡、救護車與醫院紀錄,以及事故後自己移動順序的書面記錄。像 Park 這類案件裡,這些客觀資料往往比籠統指責更有分量。